中新網11月25日電 實施新的《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即使查出受檢人感染上HIV,只要雙方知情,他們要求結婚的愿望可以實現。”中國國家衛生部基婦司王斌處長如是說。但是《婚姻法》第6條第3款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而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中就包括艾滋病。這樣,新《規范》和《婚姻法》之間就出現了不一致的地方,雙方如何協調?新《規范》能一路走好嗎?今天的上海青年報就此采訪了衛生管理部門人士和有關專家學者。
——第一個難點:如何阻斷疾病傳播
新《規范》的出臺表明我國在尊重個人的結婚權和保護個人隱私權方面又邁進了一步。但是,明眼人一看便會產生一種擔心:新《規范》會不會喪失阻斷疾病傳播的功能?現在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即使感染艾滋病也可結婚,人們就會問:這不是讓更多的人可能感染上艾滋病嗎?對于此種擔憂,國家衛生部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司負責新《規范》工作的王斌處長說:“保護個人隱私權、尊重個人結婚權是一種文明的做法。因此我們應加強工作,盡量減少疾病的傳染。群體的利益我們要保護,個人的權力我們也要尊重。比如,感染艾滋病的被檢者堅持要結婚,我們的醫護人員會將病情告訴雙方,并協助他們預防傳播,在他們結婚之前,讓他們獲得一些基本的免疫知識。工作做到位就不會出現(婚前檢查的)阻斷疾病功能的喪失。”
其實,新《規范》對醫師服務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證婚檢功能不至于喪失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醫師。上海市計劃生育指導中心的朱惠斌所長說:“新《規范》人情味更濃,但是這對醫護人員的醫療服務水平的要求更高。醫師任務是向被檢者提供必要的醫療咨詢信息,讓受檢雙方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抉擇。我們應該盡量讓受檢者知道結婚決定是他們自己的權力,享受權力就要想到承擔自己決定的結果。”
——第二個難點:法規沖突如何協調
新《規范》是中國國家衛生部經過全國性調查后于2002年年初出臺的。但是,這樣的新《規范》給民政部門頒發結婚證出了個難題: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也就說,患有像艾滋病等疾病的病人的婚姻是無效的,那么民政部門為何頒發一個無效的結婚證呢?就此問題,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婚姻法教授巫昌幀。
據巫教授介紹,《婚姻法》中的規定實際上是把能不能結婚的權力交給了衛生部門,因為所謂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由衛生部門決定的。“對于目前各部門間出現的這一出入,我們如何解決呢?”記者問道。巫教授認為應由“人大法工委出面協調。修改《婚姻法》的可能性不大,它的原則不能變。可能有一個辦法可行:對于婚檢時被檢查出患有不宜結婚的而堅持要結婚的人,我們可以作為特例處理,這樣民政部門也好操作,法律上也解釋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