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日電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今天就公布實施《關于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采訪的規定(修訂版)》發表談話。全文如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頒布了《關于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采訪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頒布實施,對于推動兩岸新聞交流,方便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采訪,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為進一步方便臺灣記者來大陸各地采訪,加強海峽兩岸新聞交流,促進兩岸關系發展,國務院臺辦決定對“規定”進行適度修訂。這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進一步下放審批權,減少環節,簡化手續,提高效率。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之初,由國務院臺辦統一審批。后來,由于來大陸采訪的臺灣記者日益增多,為方便臺灣記者,提高申請審批效率,從一九九四年起,國務院臺辦將臺灣記者采訪審批權下放到上海等四省、市臺辦;一九九七年又進一步下放到包括上海等在內的十三個省、市臺辦(含深圳市)。此次修訂,下放臺灣記者采訪審批權的幅度之大,超過前幾次。從明年一月一日起,臺灣記者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采訪,國臺辦將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以及深圳市臺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受理、審批;國臺辦只受理、審批臺灣記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采訪和到北京市采訪的申請。
二、簡化臺灣記者《采訪證》的申領手續。此次修訂,與下放審批權相配套,進一步簡化了臺灣記者《采訪證》發放層次,方便臺灣記者采訪。今后,臺灣記者到北京市采訪,到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申領《采訪證》;到各地采訪,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申領《采訪證》。
修訂后的《關于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采訪的規定》將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這將進一步方便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為臺灣記者與大陸各地的新聞交流提供更為便利的條件,體現了我們對推動兩岸新聞交流發展的誠意。國務院臺辦作為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的主管部門,將一如既往地采取積極措施,努力創造良好的條件,為臺灣記者的采訪提供更高效、周到的服務,促進兩岸新聞交流的發展。
海峽兩岸的新聞交流,有利于加深兩岸同胞的了解與溝通,有利于增進兩岸同胞的感情,推動兩岸關系的發展和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對此,我們一直是持積極推動的態度。各地、各部門在接待臺灣記者采訪中,也是積極提供幫助,努力予以各種方便。但是,目前兩岸新聞交流的現狀并不令人滿意,發展還很不平衡。大陸記者赴臺采訪的人數只是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人數的二十分之一,相差懸殊。我們對臺灣媒體來大陸駐點采訪沒有限制,目前經批準在北京、上海、福建等地駐點采訪的臺灣媒體已有九家,另有兩家臺灣電視臺的駐點申請也在受理之中,而大陸媒體獲準在臺灣駐點采訪的只有四家,中國新聞社的赴臺駐點申請迄今未獲批準。臺灣當局對大陸記者赴臺采訪,還設置了許多障礙,采取不合時宜的限制政策,嚴重地影響了兩岸新聞交流的正常發展,引起了包括臺灣新聞界在內的兩岸新聞界的普遍不滿。十一月十七日,臺灣當局主管部門負責人發表了不利于兩岸新聞交流的談話,甚至使用了稱大陸為“敵對國家”、攻擊大陸媒體“為匪宣傳”等公然鼓吹“臺獨”分裂、挑起兩岸對立的極其情緒化的語言。臺灣當局有關部門還在審批大陸媒體駐點時設置障礙,沒有正當理由就不批準大陸媒體赴臺駐點采訪。這種做法,嚴重地傷害了大陸新聞界的感情。我們希望臺灣當局拿出誠意,采取切實措施,盡快取消不合理的規定和各種障礙,確保大陸記者赴臺采訪的順利進行,促進兩岸新聞交流的健康發展。
國臺辦修訂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采訪的規定(全文)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日電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今日公布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頒布的《關于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采訪的規定(修訂版)》,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方便臺灣記者進行新聞采訪,加強海峽兩岸新聞交流,以加深兩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進兩岸關系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申請來祖國大陸采訪的臺灣記者,是指正常出版和發布新聞的臺灣地區報社、雜志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等新聞機構的記者、編輯(包括攝影、錄像人員等)。
第三條臺灣記者的采訪工作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臺辦)主管。
第四條臺灣記者須提前十個工作日提出采訪申請。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來北京市采訪,由國務院臺辦新聞局受理、審批;申請到其他地區采訪,國務院臺辦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灣事務辦公室受理、審批。
臺灣記者申請時應逐項詳細填寫《臺灣新聞記者回大陸采訪申請表》,并加蓋公章。經審批同意后,持國務院臺辦新聞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簽發的《臺灣記者采訪審批同意書》傳真件辦理入境手續。采訪時間每次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臺灣記者憑《采訪證》采訪。
臺灣記者到北京市采訪,憑入境證件到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記協)申領《采訪證》。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采訪,憑入境證件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申領《采訪證》。
臺灣記者獲準進行跨地區采訪,憑入境證件到采訪第一站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或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申領《采訪證》。
《采訪證》為一次性證件,逾期作廢。臺灣記者進行采訪活動應主動出示《采訪證》。
第六條臺灣記者采訪,由中國記協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負責接待。接待單位應事先將采訪內容告知被采訪的單位和個人,征得其同意。
第七條臺灣記者采訪應按批準的采訪計劃進行。延期采訪須向原審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獲準辦理延期采訪手續后方可進行采訪。
臺灣記者在北京市采訪而要求增加采訪項目的,向中國記協申請,在其他地區采訪而要求增加采訪項目的,向當時所在采訪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申請。
第八條臺灣記者因采訪需要攜帶廣播、電視、攝影等器材入境,應持中國記協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開具的《器材通關批準書》和保函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境手續,并于出境時原物如數帶出。違者,由有關部門照章處理。
第九條臺灣記者采訪應當遵守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不得歪曲事實,制造謠言,或以不正當的手段采訪報道。
第十條經批準進行正常采訪活動的臺灣記者,受國家法律保護;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不得進行與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以探親、旅游等名義入境,未按規定辦理采訪手續和未領取《采訪證》的臺灣記者,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采訪活動。如有違反,將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罰,觸犯法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臺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