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日電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就是說,今后百姓也有權啟動司法鑒定。這是昨日山西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司法鑒定條例》中的最具突破性的規定。
據山西晚報報道,山西省由此成為中國為數極少的針對司法鑒定立法的省份之一。該條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報道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的一種活動。由于其具有專業性、高科技性的特點,司法鑒定結論不僅具有一般證據的法律效力,還具有審查判定其它證據的功能,因此被譽為“證據之王”。然而,現有的“鑒出多門,重復鑒定,結論沖突”的狀況卻給法院采信證據帶來很大困難,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規范司法鑒定迫在眉睫。
剛通過的《山西省司法鑒定條例》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工作”,并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全省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現設于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的司法鑒定機構則被明確規定“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從事有償司法鑒定活動”。
報道說,該條例最具突破性的規定為司法鑒定機構除了可以接受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等的司法鑒定委托之外,“也可以接受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就是說,今后有權啟動司法鑒定的除了司法行政機關外,老百姓也同時擁有了此項權利。(任冬梅 康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