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海十二月三日電(記者 段煉)今天上午,廣西北海市中級法院對“西頭幫”保護傘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北海市公安局監管科副科長黃錫昌、原北海市檢察院監所檢察處副處長陳貴和、原鐵山港公安分局局長何家泰、原海城公安分局副局長周勉、原北海市公安局海角派出所副所長陳家貴因為北海市臭名昭著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西頭幫”充當保護傘,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至七年不等。
經北海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查明:黃錫昌、陳貴和在辦理“西頭幫”成員裴欽榮、鄧克華等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一案中,明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裴欽榮等在該市僑港鎮用尖刀將受害人林廣江刺死;明知一九九六年七月間,劉云峰兩次伙同李富裕等四人持槍搶劫多人財物;明知裴欽榮、鄧克華歸案后供出受“西頭幫”首要分子李昌裕、李昌海、包定勝、張偉光、符均指使殺害原“西頭幫”幫主何向東,以及裴欽榮檢舉了張偉光等人在綠蔭茶坊開槍打人等一系列罪行,但黃錫昌、陳貴和卻利用承辦案件的便利條件,徇私枉法、假公濟私,故意放縱犯罪,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了司法機關在民眾中的威信,其行為已構成了徇私枉法罪,且故意包庇重大犯罪分子,充當“西頭幫”的保護傘。黃錫昌還收受他人現金八千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陳貴和私藏彈藥,構成私藏彈藥罪。根據兩罪犯所犯罪行、認罪態度及主動交待等情節,北海市中級法院判處黃錫昌有期徒刑七年,陳貴和有期徒刑五年。
原北海市公安局海角派出所副所長陳家貴利用公安干警的特殊身份,擅自查閱非其偵訊范圍的“西頭幫”成員裴欽榮的供述筆錄,并將公安機關追捕“西頭幫”首要分子李昌裕、李昌海重大行動的消息和計劃通過他人轉告潛逃在外的李昌裕、李昌海,致使二李轉移藏身之地,公安機關未能及時緝捕罪犯。其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北海市中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何家泰、周勉一九九三年分別擔任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副局長、刑偵大隊副大隊長。當年一月二十七日晚上,李昌裕、李昌海等人密謀殺害“東頭幫”老大趙振峰。當晚李昌海等人脅迫陳某駕車送他們到海濱公園旁的游泳場,李昌海等攜帶兇器竄至富麗華大酒店“的士高”舞廳門前,扔炸炮將趙振峰炸死。陳某得知趙振峰被炸死后,懷疑是李昌海等人所為,遂到海城區公安分局向何家泰舉報,何安排周勉接待。但周勉未按規定制作筆錄,何也沒有向專案組報告這一重大線索,致使該案不能及時偵破,客觀上造成重大嫌犯脫逃。此外,何家泰在擔任鐵山港區公安分局局長期間,還挪用公款二十七點一萬元。北海市中級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何家泰有期徒刑三年,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周勉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