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6日電 近日,國家教育部再次傳出消息:新修訂的國家《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將于年底出臺,其中“在校大學生結婚就退學”的規定將可能被修改甚至廢除。這是否意味著,從明年開始,在校大學生可自由結婚?今天的南方都市報報道說,對此,社會各界眾說紛紜,看法不一。
報道說,該消息一石激起千層浪,廣州高校學子紛紛叫好:“盡管我們中絕大多數人都不會在校結婚,但這絕不代表學校有權力限制我們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修改這一規定體現了法治的進步。”
哈佛大學法律碩士、英國富勒華法律事務所駐北京辦事處的張律師則一語點破天機:“該問題形式重于內容,法律意義大于事實意義,爭論的核心不在于大學生應不應該結婚,而在于教育部或者高校有沒有權力來限制學生的婚姻自由。”
針對“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問題,社會爭論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法律和道德。支持修改者認為:廢除該《規定》反映了權利意識的覺醒和對道德風尚的自覺維護;堅持“不該結婚”者則堅信:象牙塔里容不下一張婚床!
——法律角度
反對方:《規定》不觸犯《婚姻法》
廣州某高校學生處有關負責人、法學學士表示,中國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全國人大《婚姻法》的關系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理,在高校生結婚的問題上,應適用特別法即《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贊成方:《規定》顯然違背《憲法》
英國富勒華法律事務所駐北京辦事處張律師認為,“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不適用于該規定。這一原理運用時,兩者的制定機關必須是同一機關。也就是說,只有當在校大學生不準結婚的規定同樣出自全國人大而非教育部時,才可采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
中山大學法律系在讀研究生劉先生表示,中國教育部作為國務院下屬的一個部級單位,行政級別并沒有凌駕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上,因此,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可以向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申請,要求人大廢除該《規定》,并制定新的有關法案。這才是正常的合法的運作程序。
——道德角度
贊成方:結婚生子好過未婚同居
留美歸來的博士李先生表示,大學生的心理生理都已經成熟,對于性這方面的需求是人之常情。中國現在的社會對于未婚生子或者未婚同居都是采取反對態度,是希望未婚同居、未婚生子的情況越來越多呢,還是希望順應現實情況,學生當中愿意結婚的就成其好事,順便矯正一下社會風氣?
李先生表示,另外,有人以為結婚會影響學生的課業,以我個人的經驗來看,是沒有這種問題的,反而夫婦之間互相鼓勵扶持幫忙預習復習,倒是有相得益彰的好處。學生結婚是不是會對其他學生造成影響,這個問題我不敢下結論,只不過我在美國上大學四年時間,夫婦兩人同在一班也見過不少,至少在我所見所聞的范圍內,還沒有什么其他的學生會因為班上有夫婦同學這個原因導致成績下降,而被教授“開”掉的。相反有時候夫婦當堂接吻,教授還會帶頭鼓掌喝彩。
反對方:限制結婚可保障求知權
現有一女就讀大學的政府職員曾女士認為,高考對是否結婚已經不作限制,這是情非得已的選擇,也是一種進步,是公民受教育權利的一種歸位,其立足點是教育平等,體現了一種人文關懷。而限制大學生結婚的基點是保障大學生更好地實現求知權。不難想象,如果就讀大學生競相在學校組建家庭,將會給高校教育制造多大的混亂。婚姻家庭的拖累,會大大限制知識的獲取和自身素質的提高,提前使他們背上沉重的家庭責任,將會讓校園擺不下一張平靜的書桌。僅從這一點看,對權利的適當限制也是必要的,因為它保障了別的權利的充分實現。(卞晶 范舟波)
——新聞背景
1990年,中國國家教委發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33條、第35條規定: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被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去年12月,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司長瞿振元明確提出:大學生可否結婚應由高校說了算,但前提是學校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沖突。此話一出,武漢大學立即響應,表示該校將不會制止在校生結婚,由此而引發了一場在中國全國范圍內的大討論,毀譽各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