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六日電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國外一些人用懷疑的眼光注視著中國怎樣兌現入世承諾。一年就要過去,中國是否兌現了承諾?
據最新一期的《了望》周刊報道,加入世貿組織一年來,中國積極認真地履行承諾。中國國務院先后制定、修改行政法規三十七件,廢止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等行政法規十二件,停止執行其他政策措施三十四件。中國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對部門規章也進行了清理,僅外經貿部就分批公布廢止了三百八十多件部門規章。確保了世貿組織協定和中國對外承諾在中國全部關稅領土范圍內以統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實施。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李飛,把中國在入世前后各黨政機關、團體為使現行法規能適應入世需要,所持的積極態度歸納為四大方面:
一是清理與世貿組織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中國正式入世之前,就分別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海關法、專利法等法律進行了修改。入世后,又在二OO二年四月和十月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保險法等進行了修改。并對與世貿組織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清理,有的予以廢止,以進一步完善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
二是保證中國的現行規定與世貿組織規則協調一致。中國國務院在修改和制定的一批相關行政法規中,就對外合作開采海洋及陸上石油資源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等進行了修改。新制定了技術、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并根據中國所承擔世貿組織協議項下的義務,積極將世貿組織規則的有關規定轉換為國內法。
三是確保貿易法律制度在中國統一實施。李飛說,在入世之前,中國在法制建設中就一直強調法制統一,反對地方保護主義。中國國務院在中國入世后的第三天,就公布《法規規章備案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都可以向中國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四是進一步增強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在二OOO年中國全國人大通過的立法法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意見,并專門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應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也特別指出,這一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改變了過去行政法規和規章往往一公布即施行的習慣做法,這是貫徹法制公開透明原則的重要之舉。
中國已順利走過了加入世貿組織后過渡期的第一年,兌現了入世承諾。但曹康泰和李飛都認為,隨著世界貿易組織新一輪談判的進展,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會加快進程,中國一方面在制定規則中要力爭有利條件,同時也要適應新的貿易自由化規則,立法工作要隨時跟上新的情況,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釋工作,都需要進一步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