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八日電 題:中國憲法有待增加十項人權——訪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
中新社記者 齊彬
中國現行憲法施行至今已整二十年。其間雖有三次修改,但關涉人權體系的部分卻未作變動。倘有機會修憲,目前在現實生活中日益活躍的十項人權應當以憲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化。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知名法學專家徐顯明教授今天在接受本社記者專訪時如是說。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副主席胡錦濤近日在紀念憲法施行二十周年集會上指出,“實踐沒有止境,憲法也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要求,根據實踐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經驗和新認識,及時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的某些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正和補充,使憲法成為反映時代要求、與時俱進的憲法。”
他認為,胡錦濤的上述重要講話表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既要保持其穩定性和權威性,同時還要根據社會現實的發展變化,及時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徐顯明認為,近十年來,中國人權事業取得的成就超越了憲法所能給予的記載。但只有將社會共同追求的應有人權通過立法途徑上升為法定人權,才能使人權建設制度化,并切實得到法律保障。
徐顯明進一步指出,目前在中國已有輝煌實踐的十項人權在下次修憲中應當被增加進去:
——生存權。生存權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獨特貢獻。中國政府歷來強調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但現行憲法并無生存權的概念表達。因此如何把生存權憲法化并據此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已成修憲之首。
——財產權。目前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僅是一項綱領性原則,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中國的財產權僅是民事權而非基本人權。這種定性,勢必阻礙中國市場經濟的形成和公民信用觀念的養成。
——環境權。環境權是憲法當代化的標志,它可以使人們產生這樣的觀念:我們現在所擁有的一切,是從子孫那里借來的。由此,環境權要強制人們形成“債務”意識,要完好無損地將現存的環境、資源像還債那樣交于后代。
——發展權。發展權是指人人具有享受社會進步所帶來的成果的權利,以及向社會要求條件使自己與他人共同發展的權利。發展權是一項人與人的連帶權,被稱為第三代人權的代表。
——知情權。該權是現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會建立的基礎性權利。政治活動如果被認為是公共產品,那么該產品的生產進程及工藝與成分,獲得產品的人就有權知悉。該權利被認為是社會走向光明的保證。
——隱私權。中國憲法中有保護人的尊嚴不受侵犯的原則,但未把原則上升為權利。而隱私與人的尊嚴是密不可分的。在尊嚴未成為基本人權前,隱私還僅是在民法層面上受保護。在信息時代,如何防止媒體侵權,已成憲法問題。
——經濟自由權。此中包括職業選擇自由、契約自由、經濟體結成協會的自由,經濟活動自由及兼職自由等。經濟自由是市場經濟形成的基礎條件。
——遷徙自由權。當勞動力是有計劃地安排的時候,遷徙自由是無意義的,而當勞動力是由市場配置的時候,遷徙自由就是必須的。無遷徙自由,即等于無勞動力市場。
——平等權。目前中國公民在權利面前僅有平等原則而無要求平等的權利。憲法上所有人的人格均平等地被稱為“公民”,但在實際享有權利時卻又被按身份分為兩類,如何消除人權主體上的二元結構及真正實現權利平等,將是中國人權建設上最艱巨的任務。
——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該權利要求國家重構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權利救濟上,把司法的價值定位于追求公正上,把司法的性質定位于被動與判斷上,以期透過接受公正審判而達到社會正義。
今年四十五歲的徐顯明出身山東農村,當過生產隊長,也留過洋。由于其在法學,特別是人權研究領域的杰出成就,被海外輿論稱為“中國最著名的人權專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