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9日電 安徽省政府日前出臺《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2003年3月1日起都要建立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制度。此舉在全國尚屬首次。
據安徽日報報道,此舉意在克服“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等不良傾向,加強對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制發行為的監督。
該《規定》要求,政府所屬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應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部門應當研究吸收政府法制部門的審查意見。未經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印發。政府法制部門發現未經審查而印發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可以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該文件。
據了解,自1996年3月至2001年底,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共收到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門報送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1064件。其中,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存在問題并提出要求修改的有113件,占總數的10.6%。實行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制度,則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行政違法和濫用職權問題,而且在部門規范性文件印發前即可糾錯,成本低,效率高。此外,實行該制度還可防止行政機關借“紅頭”文件規避法律規范。(黃顯鴻吳永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