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6日電 來自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的消息稱,從12月1日起試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允許沒有自有外匯的企業用人民幣購買外匯后到境外投資。
據信息時報報道,外匯局明確,境外投資是指投資主體以外匯資金、實物或無形資產等,到中國境外(包括香港、澳門、臺灣)設立企業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包括在境外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收購參股境外企業,將境內資產的相關權益注入境外企業等等。而投資主體是指具備境外投資能力的設在廣東省內的企業法人,包括國有獨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不包括金融、保險、證券公司)。
□相關規定
改革從五方面入手
一是放寬了境外投資購匯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無自有外匯企業通過人民幣購匯向境外投資,改變以往企業只能通過只有外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而到境外投資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有持續良好的經營記錄,并建立健全了境外投資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且該投資主體在近兩年的經營中無外匯管理重大違規記錄,以往的境外投資項目已在外匯局登記備案。
二是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簡化審批環節。
三是取消了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以往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必須繳納匯回利潤保證金,約占投資額的5%,但該項措施并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四是明確了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可作為投資主體進行境外投資。據有關部門透露,廣東省內的民營企業到境外投資的欲望強烈,特別是去越南等發展中國家,因為這些地區所需資金量少,而且機會多。
五是重點保證國家戰略性境外投資項目,援外項目的用匯需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