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電為嚴懲走私“洋垃圾”這種不法行為,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今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四)單獨作出規定。
刑法修正案(四)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四),那些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在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刑法修正案(四)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執行階段徇私舞弊按徇私枉法罪論處
根據刑法修正案(四)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階段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即構成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
刑法修正案(四)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增加一款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