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0日電 剛剛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在審議過程中經歷了常委會4次審議。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民辦學校的投資者是可以取得“合理回報”,還是給予投資者“適當補償”。法制日報說,這4次審議、兩詞之爭,凸顯中國的立法民主。
民辦教育促進法于12月28日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這部在八屆全國人大就開始醞釀,九屆人大任期開始就進行調研、起草的法律,在草案提交審議之前,就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引發了熱烈的討論。
在今年6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民辦教育法草案首次被提請審議。關于教育的公益性以及民辦教育能否得到回報這最受人們關注的兩大問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汪家鏐在向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說,“民辦教育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具有社會主義公益事業的基本性質,草案在明確民辦教育事業公益性原則的同時,允許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這一規定是根據我國的國情作出的”。“這一方面表明國家對具有公益性的民辦學校的認可和獎勵,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舉辦者謀取暴利。草案把經濟回報限定在一個合理范圍內,使舉辦者的辦學目的與民辦教育事業的公益性相協調一致,以此來積極引導舉辦者的辦學行為,也體現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立法宗旨。”
在28次常委會初步審議后,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對草案作了部分修改。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上,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的二審稿第三十七條依然作如此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和按國家有關規定必須提取的費用后,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
今年10月,進一步修改后的草案第三次提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立法法頒布實施三年多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是經三次審議即交付表決。因此大多數人認為,這部法律草案三審表決通過,應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然而,草案三審稿關于“合理回報”的條文已有了令人關注的修改,新的草案修改稿將其修改為:“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必須的費用后,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安排適當的經費,對出資人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給予適當的補償。”修改理由是:在29次常委會上,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規定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與營利行為難以劃清界限,和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也不好銜接。
這一修改如一石投水,漣漪不斷。在三次審議中,許多委員對這種修改提出尖銳的意見,認為這種修改漠視中國民辦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利于調動辦學者的積極性,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來舉辦民辦學校。有委員認為,“適當補償”在文理上和法理上都是不通的。補償應該是被動的,受到損失后另一方給予的。現在投資辦學,誰來做補償,難道是教育行政部門嗎?再說也沒有自己從結余中給自己補償的道理。若這一規定生效,許多投資辦學者的積極性肯定會被挫傷。
法律委員會認為,由于在幾個重要問題上意見分歧,一時難以提出修改方案,需要進一步研究,建議不將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交付第30次常委會表決。委員長會議同意此建議。常委會委員們認為,這充分體現了中國立法機關的民主作風。
常委會第30次會議閉幕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部門就民辦教育法草案再次廣泛征求意見。“合理回報”是否和教育法相沖突,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八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楊海波在認為,“合理回報”和“不以營利為目的”并無相悖之處。教育法草案當年在審議時,原來的表述是“教育事業不得營利”,后來修改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實際上就是為民辦教育投資者取得合理回報預設了一點空間。
一直倡導立法走群眾路線的李鵬委員長,于11月底來到河北、天津就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了調研。在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后,李鵬指出,民辦教育是整個教育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同樣是為國家培養人才的公益性事業,是利國利民的高尚事業,對此必須有清醒明確的認識。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不但有社會上的實際需求,而且也有利于進一步加快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也要看到,民辦教育有其特殊性,應該允許民辦教育的出資人有一定的、合理的經濟利益上的回報,當然也必須明確,不能使單純追求利潤成為投資民辦學校的目標。
12月23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開始舉行。三審稿再次經過修改,含有“給予適當的補償”的第三十五條二款被刪去,在第七章“扶持與獎勵”中增加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須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三審稿第九條四款之規定“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民辦學校”被刪去,一些委員認為,教育法對這一問題已作出規定,本法不必重復。
新的民辦教育法草案第四次被提請審議。在分組審議中,委員們的意見已趨于一致,因此,在表決時,草案以高票被順利通過。
草案經過幾次反復修改,有關“合理回報”的規定似乎又回到原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焦洪昌就此評論說:“民主本來就是一種說服、討論、協商的過程,立法過程中產生不同的聲音是正常的。反復討論與協商,只能使法律更加成熟,更加有可操作性。從這一點可以看出,我國立法民主程度在不斷提高,而立法民主是堅持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也是政治文明的具體表現。”
據悉,截至2001年底,中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達56274所,在校學生923萬人,民辦教育已成為中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