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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貿委頒布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全文)

        2002年12月30日 15:45

          中新網北京12月30日電 國家經貿委近日發布第45號令稱,《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已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45號

          《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已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李榮融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據反傾銷條例提出的反傾銷調查申請及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反傾銷產業損害的調查與裁決。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四條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損害與因果關系的認定

          第五條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實質損害是對國內產業已經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損害。

          實質損害威脅是對國內產業尚未造成實質損害,但有證據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將導致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的發生。

          實質阻礙是對國內產業未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但嚴重阻礙了國內產業的建立。

          第六條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包括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者相對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或者消費的數量是否大量增加;

          (二)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包括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削減或者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壓低等影響;

          (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包括:國內產業在銷售、利潤、產量、市場份額、生產率、投資收益或者設備利用率等方面實際和潛在的下降,影響國內價格的因素,傾銷幅度的大小,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現金流動、庫存、就業、工資、產業增長、籌資或投資能力實際或潛在的消極影響等);

          (四)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出口能力、生產能力及庫存情況;

          (五)其他因素。

          第七條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威脅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的增加及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產生的抑制、壓低及抑制、壓低的可能性;

          (三)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生產者及相關聯的生產者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和未來可能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

          (四)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庫存、原產國(地區)庫存、生產者及相關聯的生產者庫存的變化趨勢;

          (五)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及造成影響的可能性;

          (六)傾銷進口產品在第三國(地區)市場進行傾銷的后果;

          (七)其他因素。

          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第八條在確定傾銷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國內產業的建立和籌建情況;

          (二)國內需求的增長情況及影響;

          (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狀況的影響;

          (四)傾銷進口產品的后續生產能力和在國內市場的發展趨勢;

          (五)其他因素。

          第九條國家經貿委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時,應當依據確實的證據,對各項指標和因素進行全面和客觀地綜合考慮,并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傾銷因素如國內需求或消費模式的變化、國內外生產商限制貿易的做法及其相互競爭情況、其他國家(地區)相關產品進口情況、技術發展情況、國內產業出口狀況、國內產業生產率、不可抗力因素等歸因于傾銷。

          第十條同類產品,是指與傾銷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傾銷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第十一條在確定同類產品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物理特征和化學性能、用途、生產設備和制造工藝、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評價、產品的可替代性、銷售渠道、價格等。

          第十二條在評估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應當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不能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的,應當審查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者范圍的生產。

          第十三條國家經貿委可以在產業損害裁定中對未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被調查產品或被調查產品中的部分產品予以排除。對被排除的產品,不適用反傾銷措施。

          第十四條在確定國內產業時,應當考慮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或者其本身就是傾銷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可以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前款所稱有關聯,是指其中的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或影響另一方,或者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影響,或者雙方共同直接地或者間接地影響第三方等情形。

          第十五條在確定區域產業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產者在該區域市場出售全部或者幾乎全部其所生產的同類產品;

          (二)該區域市場的需求不是由或者大部分不是由國內其他區域范圍的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提供;

          (三)其他因素。

          第十六條傾銷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并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一)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二)根據傾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前款所稱可忽略不計,是指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7%的除外。

          第十七條在進行累積評估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損害的持續性和可能性等情況;

          (二)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可替代程度,包括特定客戶的要求及產品質量等相關因素;

          (三)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在同一地區的市場上的銷售價格、賣方報價和實際成交價格;

          (四)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銷售渠道,是否在市場上同時出現;

          (五)傾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其他競爭條件;

          (六)其他因素。

          第十八條國家經貿委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時,應當考慮公共利益,可以就采取反傾銷措施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調查。

          國家經貿委應當為傾銷進口產品的使用者、消費者等提供陳述意見、提交證據的機會。

          第十九條反傾銷案件的產業損害調查期通常為立案調查開始前的3年。

          第三章產業損害調查

          第二十條國家經貿委自收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轉來的就反傾銷調查申請立案的協商函件、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書內容及所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并在30日內就是否立案提出意見;必要時,審查期限可延長15日。

          國家經貿委如認為申請書內容或證據材料不充分,反傾銷調查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經貿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充。

          第二十一條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證據材料:

          (一)反傾銷條例規定的申請書應當包括的內容;

          (二)損害的類型,是指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三)如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地區),還應當分析進行累積評估的原因及理由;

          (四)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

          第二十三條利害關系方申請應訴反傾銷調查的,應當自反傾銷調查立案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國家經貿委提出應訴申請,辦理應訴登記;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應訴申請人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向中國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進口經營者進口的數量及金額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利害關系方包括以下范圍:

          (一)被調查產品的外國(地區)生產者、出口經營者、國內進口經營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調查產品的原產國(地區)、出口國(地區)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

          第二十五條利害關系方參加調查活動,應當出具相關身份證明。利害關系方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營業執照等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查活動的,應當出具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委托律師作代理人的,應當委托中國律師事務所及中國執業律師,并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律師執業證明。

          第二十六條國家經貿委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的對象包括國內生產者、國內進口經營者、國內購買者、國內最終消費者、國外出口經營者、國外生產者等。

          第二十七條國家經貿委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有關產業、財會、經貿、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有關專家應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第二十八條國家經貿委采取問卷、抽樣、聽證、技術鑒定、實地核查等調查方式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第二十九條國家經貿委向利害關系方發放的調查問卷包括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國外生產者、國外出口商調查問卷或者其他類型的調查問卷。

          第三十條利害關系方應按問卷規定的方式和時間返回答卷。如需延期,應當在答卷截止日期的7日前向國家經貿委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是否同意延期,由國家經貿委決定。

          第三十一條國家經貿委可以對利害關系方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前,應當將核查的主要目的和內容提前通知有關利害關系方。

          第三十二條應利害關系方請求或者根據調查需要,經有關國家(地區)同意,國家經貿委可以派出人員赴該國家(地區)對有關產品的生產能力、投資擴產、庫存、原產或轉口及企業間的關聯關系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三條國家經貿委可以要求利害關系方按照規定提交或者補充書面材料,利害關系方也可以主動向國家經貿委提交書面材料。

          第三十四條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或者國家經貿委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舉行產業損害聽證。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依據《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舉行。

          第三十五條國家經貿委自收到外經貿部轉來的有關價格承諾的協商函件及所附證據材料后,應當對價格承諾是否足以消除傾銷所造成的產業損害進行審查。審查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必要時,可延長15日。

          國家經貿委如認為有關證據材料不充分,作出價格承諾或者接受價格承諾建議的出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經貿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充。

          第三十六條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者不接受有關價格承諾建議的,不妨礙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出口經營者繼續傾銷進口產品的,國家經貿委有權確定損害威脅更有可能出現。

          第三十七條國家經貿委認為價格承諾能夠接受的,應當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

          第三十八條中止或者終止調查后,應出口經營者請求或者國家經貿委認為有必要,可以對損害繼續進行調查。

          第三十九條出口經營者違反其價格承諾的,國家經貿委可以恢復產業損害調查,并依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決。

          第四十條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所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證據有必要保密的,應當在提交資料的同時向國家經貿委提交該資料的非保密概要,或者分別提交該資料的保密文本和公開文本。

          非保密概要和公開文本應當合理表達保密信息的實質內容。未表達實質內容的,國家經貿委可以要求其補充相關內容和證據資料。

          第四十一條利害關系方不提供資料及相關證據的非保密概要或公開文本的,或者不提交非保密概要或公開文本理由不充分的,國家經貿委可以對該資料不予考慮。國家經貿委如果認為提供的資料不需要保密時,可以要求利害關系方撤銷保密申請。

          第四十二條在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過程中,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國家經貿委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四十三條在反傾銷調查立案后、最終裁定公布之前,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以到國家經貿委查閱與本案調查有關的公開信息。最終裁定公布后合理時間內,有關利害關系方也可以查閱有關公開信息。

          第四十四條利害關系方查閱公開信息時,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并依據規定辦理查閱手續。

          第四十五條利害關系方可以摘抄、復制公開信息,但不得將公開信息原件帶離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應當向利害關系方提供必要的查閱條件。

          第四章產業損害裁決

          第四十六條國家經貿委根據初步調查結果,就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

          第四十七條初步裁定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國家經貿委應當對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就損害和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終裁決定。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應當終止:

          (一)申請人撤銷反傾銷調查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損害或者傾銷和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被調查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四)國家經貿委基于公共利益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的。

          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經貿委將終止針對該國家(地區)所涉產品的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  

          第四十九條反傾銷稅生效后,國家經貿委自收到外經貿部轉來的有關期中復審的協商函件及所附證據材料后應當對有關復審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并在30日內就是否決定復審提出意見;必要時,審查期限可延長15日。

          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在上述期限屆滿之日6個月前,國家經貿委應當發布反傾銷稅征收期限或價格承諾履行期限即將到期的通知。國內產業或其代表可以在到期通知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國家經貿委申請到期復審。

          國家經貿委應當對有關申請到期復審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到期復審申請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對終止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可能導致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進行到期復審。必要時,審查期限可延長15日。

          在規定期限內國內產業及其代表未提出到期復審申請時,國家經貿委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決定對終止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可能導致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進行到期復審。

          國家經貿委如認為有關證據材料不充分,相關利害關系方應當按照國家經貿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充。

          第五十條對期中復審和到期復審案件,國家經貿委應當作出復審裁決。

          第五十一條根據復審結果,國家經貿委自收到外經貿部轉來的關于是否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協商函件及所附證據材料后應當對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并在30日內就是否決定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提出意見;必要時,審查期限可延長15日。

          國家經貿委如認為有關證據材料不充分,相關利害關系方應當按照國家經貿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充。

          第五十二條復審程序參照反傾銷調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規避與反規避

          第五十三條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在第三國(地區)組裝或者加工,并向中國出口;

          (二)對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做形式改變或加工而使之歸入不征收反傾銷稅的關稅稅目,并向中國出口;

          (三)向中國出口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零部件,并在中國組裝;

          (四)向中國出口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后期發展產品;

          (五)其他。

          第五十四條國家經貿委可以對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進行反規避立案調查。

          第五十五條在確定規避行為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在反傾銷調查立案之前或立案之后發生第五十三條所列的規避行為;

          (二)來自傾銷國(地區)或第三國(地區)產品中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零部件的價值占產品所用零部件價值的較大比例;

          (三)來自傾銷國(地區)或第三國(地區)產品中作為原材料的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價值占產品所用原材料價值的較大比例;

          (四)對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進行組裝或加工的產品中的增值部分占組裝或加工產品價值的較小比例;

          (五)規避行為使征收反傾銷稅的效果大為降低;

          (六)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傾銷和損害事實;

          (七)其他因素。

          第五十六條實施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國家經貿委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利害關系方在向國家經貿委提交任何文件及證據材料時,均應提交中文正本一式5份,并同時提交相應的電子文本(計算機軟盤或光盤)一式3份。

          第五十八條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依據國家語言文字主管部門規定的通用語言文字為正式語言和文字。利害關系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信息應當為通用語言文字。非通用語言文字資料應提交規范漢字譯文及原文,并以譯文為準。非通用語言文字資料如未附有譯文將不被視為有效的和合法的證據材料。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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