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車的時候4S店標出的價格明明是55.8萬元,提車時卻發現該車實際售價竟然僅為49.8萬元。對于多出來的6萬元,銷售人員給的解釋是:該款新車貨源緊張,想馬上提車就得加價。“加價提車”已經成為一些暢銷款新車上市銷售的“潛規則”。廈門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已涉嫌違反《價格法》(6月28日《廈門日報》)。
加價提車早已不是新鮮事兒。所以,早在去年,工信部和商務部就發了通知,要求汽車生產企業、經銷商不得以配置調整、收取提車費等名目變相加價。這樣的通知,消費者可能不清楚,但工商、稅務等部門應該了如指掌。
可看了新聞,我就覺得這樣的“通知”等于對牛彈琴,毫無效果。消費者舉報了,工商部門也說了,商家在明碼標價之外另外加價銷售,已涉嫌違反《價格法》,可是卻未見執法部門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我相信,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不是第一次接到這樣的舉報,也不是第一次說商家涉嫌違反《價格法》,可處罰措施哪去了?
倒是業內人士提醒說,消費者應該轉變消費理念,理性地面對市場變化,不去迎合不合理的現象。這“業內人士”,也可指車市商家,其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質,能真心反對“提車費”嗎?從廣義上理解,工商、稅務等主管部門也是“業內人士”,他們知道“提車費”的前世今生。從管理者的角度出發,這個“業內人士”也應提醒消費者。可這樣的提醒,倒好像商家加收“提車費”的原因緣于消費者的“消費理念”,沒有“理性地面對市場變化”。靠這種提醒,欲杜絕“涉嫌違反《價格法》”的違法行為,真是談何容易。(陳鳳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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