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大力加強球迷集中觀賽場所和周邊區域的巡邏管控,切實落實公安部關于嚴格查處酒后駕駛長效機制的各項規定,加大檢查密度和頻率,保持高壓態勢,7月10日將開展全國性集中統一行動,對酒后駕駛、疲勞駕駛、涉牌涉證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嚴格查處。
針對世界杯期間球迷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增多的趨勢,公安部門開展集中統一的打擊酒駕行動,完全有必要而且很及時。但是,良好的交通秩序不是通過運行式的“統一行動”就能建立。在查處酒駕上,我們不僅需要“統一行動”,更需要通過法律的完善,建立一個預防和查處酒駕的長效機制。
2009年8月以來,我國掀起了一場猛烈的治酒駕“統一行動”,在一定程度上打擊和震懾了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然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給出的一組數字顯示,200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違法行為65397起,其中醉酒駕駛10711起,分別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和91%;因酒后駕駛發生的交通事故仍達到320起,死亡118人。這組數字充分顯示了酒后駕駛屢禁不止的嚴峻事實,也顯示了運動式“統一行動”的不足——行動一來,銷聲匿跡,行動一過,卷土重來,缺乏一種長效機制。
在我看來,酒駕之所以屢禁不止,關鍵原因在于法律的不完善。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的網上調查顯示,有97%的人承認身邊存在酒后駕駛現象,有81%的人認為我國對酒后駕駛處罰過輕,有70%的人認為“違法成本過低”是酒后駕駛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確實,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對酒后駕駛處罰過輕。如德國、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國家以及我國香港地區,把嚴重酒后駕駛行為列為犯罪,可能被處以6至12個月的監禁,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處3年徒刑。而我國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僅適用于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犯罪,而對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將其設定為犯罪,只能給予行政處罰。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修改現行法律,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加大對酒后駕駛、飆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以往,同樣對醉酒駕駛肇事后造成重大傷亡,有的地方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為交通肇事罪,這種“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現象時有發生,損害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將有助于法律適用的統一。
參與互動(0) | 【編輯:李建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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