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乾 江云花 曹錦 郭愛娣)昨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消息,《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出臺,新條例以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修改。草案規定,國產、進口車生產商將統一遵此條例。相比舊規,新規加大了處罰力度,生產者故意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生產者未按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等多種行為,將被追刑責,最高處以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草案規定
純進口車納入召回范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該條例的適用范圍,即在中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的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同時,征求意見稿解釋,本條例所稱的生產者,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制造、組裝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制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視為生產者。也就是說,該條例將在中國市場銷售的外國企業納入到監督管理范圍內,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
責令召回的產品停止進口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用戶產品的缺陷、風險、安全使用建議和預防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責令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收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海關應當停止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拒絕召回最高罰沒一半貨款
對比新老兩個召回規定發現,以往汽車企業和經營者不履行召回義務,主管部門最多對其進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處罰金額最高也僅為30000元,專家表示,這對汽車生產企業來說起不到威懾的作用。新條例將對此實行零容忍態度,對產品有缺陷卻不履行召回的生產企業以及其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
其中,對于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仍未召回的,征求意見稿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車企說法
豐田:百分百支持新規
新條例加強了對缺陷產品車企的召回監督,對不履行召回義務的車企,新條例的處罰力度加大。豐田中國新聞發言人表示,豐田在新規出臺后必將對其中內容100%地支持,因為一家企業在中國發展就必須首先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作為廠商,理應盡一切努力提高產品質量,但若發生技術隱患,我們肯定會遵照優先考慮顧客安全的原則進行召回。
一汽大眾:新規對廠商亦有益
一汽大眾奧迪公關總監盧敏捷表示,現在來升級汽車召回的法規,可能是由于之前有一些企業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反復影響消費者的使用。在中國經濟和汽車業都在快速發展的同時,需要有相關法律來監督這些問題。之前的法規的確有不健全的地方,新出臺的汽車召回管理條例可以實行從產品設計、生產等環節上更為嚴格的監管,這對廠商來說是有好處的。
>>背景
汽車召回事件頻發
今年上半年豐田的全球召回以及最近幾個月國內頻繁的汽車召回事件是汽車召回新條例出臺的催化劑,僅6月份,國內就出現了7起汽車召回事件,此次質檢總局再出重拳,加大對汽車召回的管理力度給目前在國內生產和銷售的汽車企業敲響了警鐘。
■專家觀點
新條例接軌國際
針對此次出臺的召回新條例征求意見稿,專家表示這是一種進步。
汽車行業資深評論師賈新光表示,過去的汽車召回相關法規有很多不足,懲罰力度太低,而現在的新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加大了處罰力度。
著名車評人鐘師也表示,原先的汽車召回法規嚴厲程度很低,監管非常稀松,與國外的執行程度相距甚遠。新規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是與國際接軌的表現,早該將其升級為正規法律。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沒有即時履行召回義務的汽車廠商都將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除非發生重大事故遭到消費者投訴,正常情況下,應該只會像國外一樣,對車企加重罰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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