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求意見稿中,以受害者損失和索賠金額為出發點的原則體現得并不充分。罰款標準固然提高,卻看不出和消費者損失的必然聯系。
國家質檢總局新近公布的《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較諸以往的相關規定,有不少改進之處。
汽車產品并非普通的消費商品,而是一種人命攸關的交通工具,任何一處缺陷,都可能隨時成為奪人性命的定時炸彈、制造慘禍的馬路殺手,原規定的“緩沖期”,系照搬其他商品召回的現場條款而制定,忽視了汽車商品的特殊屬性。
新征求意見稿取消“緩沖期”,改為一經確認即刻停售。這顯然要合理得多。
汽車產業是中國較為薄弱的產業,進口或準進口比例較高,“內外有別”的召回制度不但撿了芝麻,丟了西瓜,且給某些國外廠商以可乘之機,以往某些品牌出現全球性事故隱患,中國消費者經常得不到公平對待,正是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讓人鉆了空子,如今新條例也有望扭轉這一局面;再如新條例大幅度提高了對隱瞞缺陷責任生產商的處罰標準,原標準上限僅為3萬元人民幣,可謂不痛不癢,新標準罰款最高值將高達貨值的一半,可以真正起到“罰到痛”的警示作用。
然而,新征求意見稿仍有一些未盡如人意之處。
新征求意見稿將監督、管理的職責完全寄托在有關部門身上,發現、反饋、確認、舉證,所有相關環節都為“官辦”,這固然確保了召回確認的權威性,卻也使召回程序變得拖沓、繁瑣,實施過程中很容易出現事故已經發生多起,而召回程序尚未實質性啟動的尷尬局面。在新的條例里,應該賦予普通消費者更多的舉證權,以彌補公權力之不足。
更重要的是,新征求意見稿雖然規定了更嚴格的召回條款,制定了更嚴厲的罰款條例,但這一切的立足點,仍然是政府行為、部門行為,即政府發現并確認汽車缺陷,所以要強制召回;政府認定生產廠商隱瞞汽車缺陷,所以要從重罰款。但汽車缺陷最大、也是最根本的受害者,是普通的駕駛者、乘車者和路人。
既然他們才是汽車缺陷最大的、最根本的受害者,那么相關條例就應該在更大程度上以這些人的利益為利益,以這些人的出發點為出發點,讓普通的開車者、乘車者和路人成為最大受益者。
在前不久豐田、本田的系列召回事件中,美國等許多國家的罰款、索賠,依據都是受害者和消費者團體所提交的損失報告和補償要求,不僅汽車事故,其他事故(如BP漏油事故)的罰款、補償,也往往要遵循這一原則,即以受害者損失和索賠金額為出發點,制定對肇事廠商的經濟處罰標準。在征求意見稿中,這一原則體現得并不充分,罰款標準固然提高,卻看不出和消費者損失的必然聯系,這顯然會嚴重影響新條例的公信力和殺傷力。
讓消費者成為汽車召回的受益主體,一切相關條款、規定,都應以這一原則為出發點,惟如此,才能切實保護普通駕駛者、乘車者和路人的利益,不給不法廠商以可乘之機。(陶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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