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丹徒男子宋平,因工程即將竣工被雇主邀請飲酒,酒后駕駛摩托車不幸撞車身亡,被警方認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妻子及家人認為宋平的不幸,和當天雇主夫婦請客及與其他工人席間飲酒有關,于是將雇主夫婦及同桌的10名工人訴至丹徒法院。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并特邀轄區15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旁聽。昨天記者從法院獲悉,1日合議庭依法判決,雇主夫婦承擔原告損失13%即56334元的賠償責任,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同時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回放:宴后醉駕摩托車禍身亡
3月21日,對于宋平及其家人來說是悲慘的一天。這一天,不滿50歲的宋平,因醉酒駕駛二輪摩托發生車禍,不幸身亡。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經車禍事發地交警部門認定,宋平違反相關交通法規,無證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時,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宋平的妻子、小孩和母親都無法接受失去親人的事實,他們認為宋平雖因自己醉酒撞車身亡,但當天請客吃飯的雇主夫婦及同桌吃飯的其他工人在席間飲酒,和宋平酒后駕車離開時未能盡到關照義務,這是導致宋平醉酒乃至發生車禍的誘因,雇主夫婦及同桌客人應對宋平的意外死亡負賠償責任。5月17日,宋平的妻子、孩子和母親作為共同原告,一紙訴狀將雇主夫婦及同桌3名客人告至丹徒區人民法院,要求5被告對宋平的人身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后又向法院申請追加同桌其他7名客人作為共同被告。
庭審焦點:請客的主人是否承擔責任
6月17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并邀請15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及其代理人主要圍繞被告對宋平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和應當承擔責任、宋平死亡造成的損失情況由誰負擔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原告方認為,被告雇主夫婦因一工程將竣工邀請宋平等雇傭工人聚餐,在此過程中,明知宋平駕駛摩托車參加飯局但仍與其飲酒,并在酒后放任宋平獨自醉酒駕車回家,最終導致宋平撞車身亡。被告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關照義務,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宋平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精神撫慰金、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總計489961.50元。同桌10名客人沒有盡到相應的關照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各方則認為,聚餐當天在場各人并沒有勸宋平飲酒,并且飯后多次勸阻其駕駛摩托車回家,已盡了相關義務;而且,宋平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有照顧自己的能力。宋平的死亡是其不聽勸阻、違法醉酒無證駕駛造成的,不應要求請客的雇主和同桌其他客人承擔責任。被告雇主還提供了飯店老板夫婦的書面證言證明上述說法。
法庭判決:請客的要賠,其他客人不擔責
法庭認為,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事實,宋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能飲酒而飲酒至醉,在酒后又無證駕駛摩托車造成自己交通事故死亡,本人存在過失,應當承擔直接責任。雇主夫婦提出的已盡勸阻義務而對宋平死亡不應承擔責任的辯解不能采納,被告雇主夫婦作為聚餐的宴請方和召集人,對宋平存在安全保障和關照義務。然而,他們明知宋平駕駛機動車赴宴卻放任其飲酒并陪飲,且明知酒后駕車的違法性和危險性卻未能有效阻止,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和關照義務,同時也有違公序良俗要求,對宋平死亡應承擔部分責任。
但其他各被告與宋平并不熟識,因與宋平受到相同邀請而偶然相聚,不存在對宋平勸阻喝酒、關心照顧的法定義務,也無證據證明他們就餐時有勸宋平飲酒的行為,因此對宋平的死亡不應承擔責任。據此,7月1日,合議庭依法判決雇主夫婦對原告的損失費用承擔13%,即56334元的賠償責任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據法官介紹,宴會主人和同桌其他客人對飲酒導致交通事故的客人發生的損害,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有依過錯責任原則認定宴會組織者、同桌客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判例。過錯責任也叫過失責任,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基本條件認定責任的準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審判的關鍵在于各被告對宋平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責任。據此法官須判斷各被告對參加聚餐的宋平有多大的關心照顧義務以及是否盡了相關義務,若被告有義務而未盡義務或者未完全盡到義務,則該被告對宋平的死亡存在過錯;若有義務但已盡到或者沒有義務,則不存在過錯。本案中,被告雇主夫婦堅持認為已盡到相關義務,但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使法庭采信。(宋平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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