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車主,把車借給朋友,朋友開出去發生交通事故,我作為車主要不要承擔責任?”記者問了幾位有車的朋友這個問題,結果朋友們異口同聲回答:“當然要啦!”還有朋友馬上聯想起了2年前杭州濱江聞濤路上的馬六肇事案:肇事司機茹某開著借來的馬六撞死了一對散步的年輕夫妻,法院判決茹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總計126.7萬余元,馬六出借者朱某及朱某的母親周女士(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這個事件發生在今天,車主肯定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昨天,記者聯系上當年周女士母子的訴訟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李慧律師,他告訴記者,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施行,明確了如果車主沒有過錯,就不用再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發現,作為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侵權法專門有一章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它的正式實施,對于車主來說有什么影響?記者請中國交通事故律師網的創辦人、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交通事故法律事務部主任王旭東為我們解讀。
交通事故索賠,有望城鄉“同命同價”
按照以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同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每位死者按照其戶口性質的不同來賠償。這次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王旭東律師告訴記者,除寧波市以外,浙江省今年的城鎮居民標準為每年24611元,60周歲以下城鎮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為492220元;但如果是農業戶口的,浙江省今年的標準為10007元/年,60周歲以下的死亡賠償金就只有200140元——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差距為29萬余元。
王律師說,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如死者中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法院有權不再區分死者的戶口性質,農業家庭戶口的死者可以按照城鎮戶口的標準來賠償。不過,他也提出,法律只是說“可以”,而不是“必須”,但不管怎樣,這為今后“同命同價”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借車、賣車、車被搶了,車主不用再擔心
除了開頭提到的像馬六肇事案中借車引起的事故賠償以外,以前車主將車子賣給他人以后,如果買車的人拖著遲遲不辦過戶手續;或者車子被搶了,原車主免不了會提心吊膽:萬一車子出個啥事故,車主還是自己,逃不了賠償責任啊!
這次,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都作出了明文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沒有過錯的,不再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根據過錯的大小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王律師告訴記者。那么,怎樣算“有過錯”呢?王律師說這還有待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予以明確,據他個人理解,像出借車況不良的車輛、明知使用人無證而出借車輛、明知使用人醉酒而出借車輛等情況,車主就有過錯,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召回”將更有法可依
我國的召回制度,是從2004年《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出臺開始的。但是,那只是一部法律層級為部門規章的“規定”,近年來越來越頻繁發生的召回現象,使車主反響強烈,引發了不少爭議,比如“同車不同價”、“中外區別對待”等。
王律師告訴記者,這次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如產品(包括汽車)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樣,第一次從基本法的角度為汽車召回提供了法律依據。
據悉,作為召回規定的“升級版”,“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日前也剛剛公布,一旦能正式實施,原來對“生產者故意隱瞞汽車產品缺陷”這樣的違法行為處罰最高罰款僅3萬元,今后將有可能處以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如果能以貨值金額的一定比例處以罰款,對汽車生產商才有威懾力。”王律師認為。(張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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