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豐田“召回門”之后,汽車召回事件愈演愈烈。而最新一起召回事件的發起者是制造了召回門的豐田,將自2010年7月19日起召回部分進口雷克薩斯轎車,在中國大陸地區共涉及5791輛。
此前,從神龍汽車、本田、雷諾、克萊斯勒到斯巴魯、通用、起亞,諸多品牌的召回,使得涉及車輛從國外到國內,低端到高端,讓6月成為不折不扣的汽車“召回月”。
就在此時,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對外公示了《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其罰款力度,召回范圍,召回期限以及懲罰形式都有升級。該意見稿公示時間為2010年7月2日至7月10日。一連串的前因后果,讓這則消息迅速在車主中引起關注。
新政背景:汽車維權無法可依
一系列眼花繚亂的召回事件中,人們開始探尋原因。是汽車產業大規模制造惹的禍,還是企業自身改變了意識,自覺加速了召回的主動性?業內人士認為,“被召回”事件背后,應該深思的是中國召回制度中仍存的大規模空白。
《2009年度中國汽車產品質量與服務質量投訴分析報告》顯示,去年中國汽車用戶的投訴同比上漲40%,其中對汽車產品質量的投訴高達46%,幾乎與車企的產銷增長同步。
一旦出現質量糾紛,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鑒定。但目前國內具備國家級汽車檢測資質的機構在全國只有5家,一旦汽車發生質量問題,一般只能由生產企業自行檢測,這就很難保證檢測結果公正、客觀。
目前,各大車企普遍采取的法律依據是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該《規定》針對企圖隱瞞缺陷的汽車制造商制定了“懲處”辦法,除必須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外,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可否認的是,這最高3萬元的處罰金額,對于汽車廠家而言,甚至不及“九牛一毛”。與此形成強烈對比的是國際市場。在美國,這一標準是1500萬美元,如果廠家隱瞞嚴重質量缺陷及真相,其負責人可能被判處15年的刑期,廠家可能被罰款1500萬美元至上億美元。
看一看民間對缺陷汽車的血淚控訴,回想一下跨國巨頭汽車召回時“厚此薄彼”的行徑,可以說,較為低廉的違規成本、較為松散的監管方式,是造成我國變成了“缺陷汽車召回免疫區”的真正原因。
業內人士認為:走出這一怪現狀的不二法門,顯然就是有必要把我國現行的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由部門規章上升為國家法律,讓缺陷汽車制造商們、經銷商們、進口商們甚至租賃商們,為自己不負責的“見利忘義”行徑付出沉重代價。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布的《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好體現了這一思路。
新政亮點:進口車也享“國民待遇”
早在2004年12月30日,國家就針對《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進行了公開征求意見。而這次公開征求意見,也標志著以管理規定形式實施6年后,中國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即將晉升為行政法規。
與2004年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條例》最大改進在于懲罰力度加大。《規定》對于車企隱瞞召回最多處以3萬元罰款,《條例》則規定:“隱瞞缺陷責任可能會被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50%以下的罰款;生產者不配合缺陷調查的,可能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還進一步強化了主管部門的權限,規定主管部門可對“生產者、進口商或者代理商、銷售者、修理者、租賃者等相關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還可“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對于此前國外廠商在國內召回時效明顯晚于國外的問題,《條例》也予以改進,限定生產者不僅是在國內注冊、生產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本土企業,還包括在國內生產銷售的外國車企以及進口商、代理商等。此外,《條例》規定進口商或者境內代理商應當將境外生產者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門通報。也就是說,不單單是國內生產的車輛,進口車在召回上也要享受“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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