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安部通報:根據公安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目前北京、內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廣西、海南、四川、甘肅、青海等12省(區、市)已實行新制度。
根據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飲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一次上浮的交強險費率控制在10%至15%之間,醉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一次上浮的交強險費率控制在20%至30%之間,累計上浮的費率不得超過60%。浮動費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區、市)保監局和省級公安機關在充分測算和論證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確定。 (記者黃慶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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