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忙于采取新一輪召回行動的豐田汽車或許沒有料到,其影響深遠的汽車大規模召回事件,客觀上也在中國等新興市場起到了傳播召回概念的作用。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在其網站上公布了《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一時間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各類媒體都爭相報道、討論此事。這種熱鬧局面,大不同于2004年首個《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出臺時的冷清狀況。
在引發更多關注的同時,“升級版”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也引發不少爭議。對于違規廠家的處罰力度不夠、缺乏普通消費者參與環節等問題,汽車業界人士與法律界人士都提出改進建議。
加大震懾力度
繼豐田汽車今年年初的大規模召回事件后,通用、克萊斯勒、三菱、本田、鈴木等車企紛紛在華采取召回行動。在中國汽車市場,今年上半年已經發生34起汽車召回事件,僅6月份就發生7起。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與2004年的舊版相比,新版意見稿加大了處罰力度,汽車生產企業故意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未按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等多種行為,最高將處以產品貨值金額50%的罰款,企業高管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新版汽車召回規定頒布部門有望由原來的質檢總局改為國務院,這意味著召回管理規定也有望從原來質檢總局的部門規章,上升到國家法規或法律的高度。
此外,根據舊版的汽車召回管理規定,對于不履行召回義務的車企,主管部門最多對其進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處罰金額最高也僅為3萬元。這對于每年經營業績少則幾十億元、多則上千億元的車企來說只是九牛一毛。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新版意見稿大大提高了召回規定的威懾力度。資深汽車分析師鐘師認為,新版召回規定會由部門規定升級為國家法律,這是與國際接軌的表現,“早該將召回升級為國家正規法律。這樣以后汽車產品出現安全缺陷,瞞報或拖延就是違法,性質要嚴重得多,而不是像以前出了問題先找質檢總局‘公關’,在主管部門那里承認錯誤、交點象征性罰款后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方面召回規定升級為正規法律,性質跟以前不一樣,對企業的心理威懾作用加強;另一方面對于未能盡到召回義務的企業,處罰力度加大。如對于違規企業的最高處罰提升至50萬元。而對于拒不召回、性質惡劣的企業,則將采取貨值金額三倍罰款,甚至追究高管刑事責任。
最先透露召回管理規定將修改的中國質量協會用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新規采取套用公式,按照召回汽車的數量、影響程度等來處罰拒不承擔召回義務的車企,其威懾作用不亞于美國政府對豐田汽車開出的“天價罰單”。
對于由監管部門責令要求企業采取召回的被動召回,相關部門有權扣押問題車輛、停止上牌等措施,也被認為是加強處罰力度的體現。
對于跨國公司采取召回措施偏重歐美市場、中國市場輕易過關等問題,新的征求意見稿也做了針對性修改,如生產者的范圍不僅包括在國內生產的汽車企業,也包括在國內銷售汽車的外國企業,將進口車納入召回管理范圍內,以往國外召回國內沒事的現象將成為歷史。
同時,修訂草案還規定對于召回行動所引起的交通費用,汽車企業應該對消費者予以補償。之前豐田汽車大規模召回事件中對于美國消費者補償交通費,而國內消費者則沒有,就引發很多消費者情緒上的不滿。但消費者對此又無可奈何,因為我們的召回規定沒有這方面的補償規定。
不少業內人士都認為,豐田大規模召回事件中中外消費者差別待遇、在中國市場輕松過關的事件,是汽車召回規定快速修訂的一大誘因。
爭議猶存
這份廣受關注的新版汽車召回規定意見稿,也引發不少爭議,其中最主要的爭議是召回過程中消費者參與的缺失,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建議增加消費者參與環節。
汽車召回針對的是由于汽車設計缺陷所導致的安全問題,而汽車設計方面的缺陷,往往在汽車企業的研發與生產環節不容易被發現,有些設計方面的缺陷要到消費者使用過程中才會被發現。
資深汽車技術專家們也都承認,實驗室、試車場的各種測試,很難完全覆蓋車輛使用過程中千差萬別的實際狀況,一些設計缺陷在廠家手中無法發現是在所難免的事情。
出于趨利性考慮,即便發現問題,企業第一反應往往是盡量壓制,控制在小范圍解決。因此就需要引入消費者參與,建立消費者反映意見的公共信息平臺,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遇到問題有渠道反映。
雖然召回規定的征求意見稿表示,如果監管部門在不同地方均發現同樣問題,而且達到一定數量,主管部門就可以要求企業強制召回。但有業內人士擔心,如果沒有公眾參與環節,監管部門是否盡到監督職責也就很難保證。
因此,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新版召回管理規定,不僅應該加強對汽車企業的制約與威懾,也應加強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與話語權。對于孤立、弱勢的消費者,應該設立公開的信息平臺,方便其反映問題。在召回措施前的調查聽證環節,也應該多傾聽消費者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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