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今年3月,消費者李女士因愛車右后門擦傷變形到4S店進行維修,因維修程序復雜,4S店約定一周后提車。
按照約定,一周后李女士到店提車時驚訝地發現,自己的車竟多行駛了220公里,在她多次詢問下,4S店承認員工私自借用李女士車外出兩天。李女士向4S店提出索賠,然而4S店卻以“銷售員個人行為,公司不知情”為由推卸責任,對此李女士向有關部門提出投訴。
點睛:擅自使用車主私車的行為在很多汽車維修公司屢見不鮮,這似乎已成為業內的潛規則,這種行為對車主而言,車輛損耗是小,若車輛在私自使用中發生事故,車主最終是要承擔責任的。
私自用車的員工是4S店的正式員工,其行為即可視作公司行為,因此員工在職期間擅自使用車主私車,4S店是完全有責任賠償車主損失的。
在此提醒車主在將愛車送修前務必與經營者明確車輛狀況,特別要對行駛里程數在維修單據上做好記錄,盡可能的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結果:經過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4S店賠償李女士車輛清洗費450元,鑒定費80元,并補償現金950元及2000元的加油卡。
參與互動(0) | 【編輯:李建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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