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公布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與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最主要修改了資源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等方面內容。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開展汽車再制造的需要。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第十八條規定,對拆解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等機動車總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能夠用于再制造的,應當交售給再制造企業;不能用于再制造的,應當交售給冶金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拆解的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業名稱。同時,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檔案和數據庫,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廢棄物處理情況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廢棄物的流向。
據介紹,2002年清理行政審批時,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確立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這項行政審批被取消。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保留了有關資格許可規定,實際上是重新確立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制度。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有符合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要求的存儲場地、拆解場地以及拆解設備;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有相應的報廢機動車拆解專業技術人員;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棄物存儲設施和處理方案。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企業只有在獲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后,才能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否則將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車利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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