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廖某醉酒后駕車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審判決,廖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同時法院判決責令其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近30萬元。據悉,該案是咸寧市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追究酒駕者刑事責任的案件。
經審理查明,今年1月4日晚,咸安男子廖某在咸安區某酒店請朋友吃飯,席間飲酒。當晚10時許,廖某打電話向朋友何某借車。車子借到后,廖某開車載著朋友陳某和涂某準備去泡溫泉,途中涂某下車。隨后廖某開車沿長安大道往溫泉景區方向行駛。
當車行至長安大道余家垅路段時,廖某不顧同車人的提醒,將站在道路中心線上的行人王某撞飛,并繼續駕車至咸安區教育局門口路段,在撞上停在路旁的一輛出租車后,廖某下車查看,未見損壞遂駕車逃跑。次日下午2時30分,廖某在親屬的陪同下到交警大隊投案。被害人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5月20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廖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審理認為,廖某酒后駕車在市區主干道上快速行駛,在發現路中站有行人時,不避讓,不采取任何措施,將被害人撞死,且放任自己的行為,繼續駕車前行撞上一輛出租車,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小資料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孫明 周舜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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