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正在熱議中的汽車召回條例意見稿,因對汽車企業的違規處罰中采取了嚴厲的措施,備受關注。從條例的相關規定來看,較之以前也有不少進步之處。
作為快速發展的汽車市場,中國在2009年汽車產銷實現了大跨步前進,汽車產銷量超越了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汽車市場。
隨之而來的汽車安全和質量問題也是擺在汽車企業和監管部門面前的頭等大事。
汽車作為一種攸關生命的交通工具,任何一處出現缺陷或者問題,都可能隨時成為奪人性命的“定時炸彈”。其實,目前正在熱議的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已經顯得相對滯后了,但是無論如何,制定新條例后,消費者將有可以找尋的、更加嚴格的政策保障。
但是,政策的出臺能否得到有效落實是政策執行中的根本問題。征求意見稿將監督、管理的職責完全寄托在有關部門身上,包括所有的舉證和確認等相關環節。雖然確保了召回確認的權威性,卻也使召回程序變得異常繁瑣。
既然出臺新的政策法規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就應該讓消費者受益最大化。但意見稿中卻沒有賦予普通消費者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舉證權。其中,比較受關注的是,問題產品的調查過程是要求保密的,這對于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一大抹殺。既然消費者才是汽車缺陷最大的、最根本的受害者,那么相關條例就應該在更大程度上以這些人為主體,還他們應有的權利。應以他們的利益為利益,讓他們成為最大受益者。
不久前豐田、本田的系列召回事件中,美國等國家的罰款、索賠,依據都是受害者和消費者團體所提交的損失報告和補償要求,美國的相關部門的確以受害者損失和索賠金額為出發點,制定對肇事廠商的經濟處罰標準。在征求意見稿中,這一原則體現得并不充分,罰款標準雖然提高了,卻看不出和消費者損失的必然聯系,這顯然會嚴重影響新條例的公信力。
事實上,光有監督是不夠的,企業首先要把自己的內功練好。生產流通企業應主動參與到信用質量管理體系中來,讓消費者踏踏實實使用質量過硬的產品。
因此說,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出發點,讓消費者的權益和利益得到充分體現,這一點應該作為新條例有突出改進的核心內容體現出來,并且付諸實施。(郭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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