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昨日《法制日報》報道,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有關部門已經啟動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參與修正草案起草的人士透露,惡意欠薪罪和危險駕駛罪或單獨設立,其中,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鎮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逐一囊括。
或將增設“危險駕駛罪”,顯然是對醉駕問題的直接回應。發生在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等,至今令人記憶猶新。這類惡性醉駕案件,不僅激怒人心,一度成為社會熱點議題,而且也直接促成全國各地醉駕整治專項活動的開展。另據報道,“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國部署開展嚴厲整治酒后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專項行動。3個月,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違法行為2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3.2萬起!边@些數字也足以說明,醉駕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隨著醉駕問題逐漸引起社會重視,法律的困境同時也跟著暴露出來。自從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后,人們看到了醉駕行為被嚴懲的可能,但是,輿論卻因此產生了爭議,爭議的焦點是:在醉駕案件中,“交通肇事”與“危害公共安全”兩個罪名之間,該如何選擇,如何區分。如果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權威性不再,即便醉駕都得到了嚴懲,那也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
在今年3月,最高院出臺了司法解釋,回應了這一爭議,也結束了這一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中,最高院實際上重新區分了兩種醉駕行為,一種是造成重大傷亡的,尤其是肇事后有繼續沖撞行為的,說明行為人對持續發生的危害持放任態度,屬間接故意,統一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種則是一般情況的醉駕,無重大傷亡事故的,則仍由交通管理法規規制。
統一法律適用,結束了爭議,但醉駕的法律困境并未因此解決。一般情況的醉駕,目前為止,仍然由交通管理法規規制,懲罰一般也只是行政拘留、罰款、吊銷駕照等等。由于違法成本太低,法律的約束力也無從談起。事實上,基于交通管理法規規制的肇事行為,一般都屬于過失,而醉駕不同,無論是否產生重大傷亡事故,事前都應該意識到醉駕存在潛在的社會威脅,醉駕行為本身已經是一種放任。正因如此,有學者建議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醉駕從普通的駕駛行為區隔開來,單獨納入刑法范疇。
當然,“危險駕駛罪”并非一些學者的獨創意見,譬如在日本,刑法已經設有同樣的罪名。深究背后的立法意圖,其實隱含著如下邏輯:如果意識到危害的存在,卻仍然不去避免,這是對他人人身安全的極度不尊,針對這類行為,有必要考慮從刑法上作出調整,加大違法成本。(肖暢)
參與互動(0) | 【編輯:李建宗】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