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醉酒駕駛”的條款引起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這部草案時就這一新增條款紛紛發言,不少組成人員建議修正案草案應該加重對醉酒駕駛的懲罰力度。
根據有關部門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后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近年來不少名人因醉酒駕駛而獲罪,死于車禍的明星也有不少,“酒駕”更是成為輿論的焦點。
針對這一情況,這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正案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喬傳秀建議,應刪除修正案中“情節惡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駕車行為屬于主觀故意,其造成的現實社會危害和潛在的社會危害十分重大。因此,無論該行為是否存在惡劣情節,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有利于有效地預防和懲治犯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建議,應該對醉酒駕駛和追逐競駛處罰重一些,建議處以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方新認為,從保護民生的角度來看,這次刑法加強對民生的保護,增加了新的犯罪規定,但就如何劃定刑法與民法的界限,根據行為還是后果定罪方面應該有明確規定。例如對于醉酒駕駛和飆車,是只要發生醉駕和飆車就定罪,還是這些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再定罪?建議草案進一步加以斟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云龍指出,贊成修正案草案增加關于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的犯罪,把這些通過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這樣能對這些行為給予更有利的懲處和打擊,對一些人會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懾作用,這也符合廣大老百姓的心愿。
從世界范圍看,追究危險駕駛行為刑事責任的立法情況雖然不盡相同,但都比較嚴厲,例如日本在道路交通法中規定危險駕駛罪,同時刑法典還規定了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有的國家雖然沒有規定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險駕駛罪,但對受酒精或類似物質影響駕車致他人死亡的,明確規定加重其刑。(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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