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5日開始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備受社會關注的車船稅法草案首次提請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審議。
受國務院委托,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向會議作草案說明時指出,2006年12月,國務院廢止《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簡稱現行條例)。現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來,取得了較好效果。車船稅是地方稅,2009年共收入186.5億元。
由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背景】在中國現行的19個稅種中,僅有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制定了法律,其余17個稅種皆以行政法規為依據。2006年12月,國務院制定了內外統一適用的車船稅暫行條例,在公平稅負、規范稅收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時也暴露出諸如征稅范圍偏窄、計稅依據和稅率設計不夠科學、稅收調節作用不夠有力、稅收征管有待加強等問題。
【草案】與現行條例相比,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調整了稅負結構,規范了稅收優惠,強化了征管手段。制定車船稅法,對進一步完善中國車船稅制十分必要。
擬擴大征稅范圍,不登記車船也納稅
【條例】現行條例規定,車船稅的征稅范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登記的單位內部作業車船不征稅。
【草案】考慮到車船稅作為財產稅,從稅負公平出發,不論車船是否應向管理部門登記,都應納入征稅范圍。據此,草案不再按車船是否應登記確定是否納稅,規定:擁有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所列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排氣量擬為乘用車計稅依據
【條例】現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載客人數少于9人的小型客車的稅額幅度為360元至660元,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豪華車和普通車都按相同的稅額繳稅,未能充分體現車船稅的財產稅性質和應有的調節功能。
【草案】車船稅作為財產稅,計稅依據理論上應是車船的評估價值。但車船的數量龐大又分散于千家萬戶,價值評估難以操作。一些國家對車輛選擇與車輛價值有正相關關系的發動機排氣量作為計稅依據。按排氣量征稅可基本體現車船稅的財產稅性質,體現鼓勵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車的政策,從征管角度看也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據此,草案將乘用車的計稅依據,由現行統一計征,調整為按排氣量大小分檔計征。
1.6升以上乘用車稅負將調高
【背景】目前中國經濟處于快速增長時期,居民收入增長很快,汽車逐漸進入家庭。據統計,2009年中國汽車產量和銷量均超過美國,現在全社會機動車保有量基本達到了1.86億輛,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機動車保有國。然而,汽車生產和消費的快速增長卻面臨著石油緊缺、交通擁堵、空氣污染等方面的制約。
【草案】為更好地發揮車船稅應有的調節功能,體現對汽車消費的政策導向,草案對占汽車總量72%左右的乘用車(載客少于9人的汽車)的稅負,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分別作了降低、不變和提高的結構性調整:(一)對占現有乘用車總量58%左右的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車,稅額幅度降低或保持不變。(二)對占現有乘用車總量39%左右的排氣量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車,比現行360元至660元的稅額幅度適當調高。(三)對占現有乘用車總量3%左右的排氣量為2.5升以上的較大和大排量車,比現行360元至660元的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
此外,草案對載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車的稅額幅度略作提高。對貨車仍維持現行按自重每噸16元至120元的稅額幅度不變。為支持發展汽車甩掛運輸,對掛車由現行的與貨車適用相同稅額改為減按貨車稅額的50%征收。
新能源汽車有望減免稅
【條例】現行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
【草案】草案在上述基礎上增加規定: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免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可以減、免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免征車船稅。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草案規定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按國務院的規定加收車船稅。
此外,為提高征收效果,防止稅源流失,草案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車輛,不予登記,不發給檢驗合格標志。(劉曉林 李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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