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花費68萬余元購買了4年的高檔轎車在京石高速行駛的過程中發生自燃,致車輛全損,車主劉女士將銷售商北京德萬隆經貿有限公司告上朝陽法院,要求其賠償保險公司未賠付的部分車價款30余萬元。記者上午獲悉,該案將于近期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劉女士訴稱,2003年11月,其在德萬隆經貿公司購得一輛高檔轎車,總價值68.8萬元。使用期間,她對車輛按時進行了維護和保養。
2008年3月10日,劉女士的車行駛在京石高速公路出京方向24公里處時,車輛底部突然起火,于是司機立即救火并打電話報警。經北京市房山區公安消防支隊全力撲救,仍無法阻止車輛燃燒,最終造成車輛全損。經勘驗認定,該車起火系行駛中自燃引起,起火原因無法確定。事情發生后,劉女士通過保險公司獲得保險理賠費用38.7萬余元。
劉女士認為,該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否則,如此高價位的車輛僅使用4年多的時間就發生自燃,令劉女士無法接受。經多次與德萬隆經貿公司溝通未果,劉女士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支付保險公司未賠付的部分,共計3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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