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廣州一家4S店門口,三輛汽車一字排開堵在該4S店的大門口討要說法,“我去年10月在這里下訂金買了車,經銷商當時說今年2、3月份就可以提供車輛,但到現在我還沒拿到車,更離譜的是,他們到現在也沒有一個話事的人明確什么時候能提車。
”黃先生在被問及“堵店”原因時這樣表示。
據悉,去年10月,黃先生在這家經營高檔汽車品牌的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路虎發現,合同上的車價是79.8萬元,當天,黃先生就支付了1萬元的定金,“當時銷售員說春節期間(2010年2、3月份)就能夠拿到現車,其余貨款在提車時一次性付清。”黃先生介紹說。
但是,提車時間隨后被一拖再拖,“前天有一個銷售員告訴我,可能要等到11月份,我要他們白紙黑字寫下來‘11月份能交車’,他們卻沒有人敢寫,你說氣憤不氣憤?”黃先生說。
蹊蹺的是,黃先生提供的訂車合同上寫明了新車的價格為79.8萬元,但在最近該4S店展廳內,新車的價格已經變為87.8萬元,比黃先生當初訂車時的價格足足貴了8萬元。“這個車賣得很好,現在都要加價銷售,很多在我后面訂車的人都已經拿到車了,因為他們加了錢,我懷疑我訂的那輛車早就被他們加價賣給別人了。”黃先生說。
“進口車的確沒法確認什么時候能交車給這位客戶。”該4S店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每個公司都會遇到這樣的事情,希望客戶能夠理解。對此,其他品牌的4S店的負責人透露:去年以來由于車市火爆,部分車型貨源緊張,“車主需要加價買車現象在市場屢見不鮮,4S店也的確愿意把消費者預訂的車型加價賣給別的愿意加價的消費者。”
對于黃先生反映的問題,路虎中國公關經理姚蕾表示:“我們現在還沒看到雙方的購車合同,合同上面寫明交車日期了嗎?我們是以合同上的日期為準的。”
據悉,在該4S店2009年10月與黃先生簽訂的定車合同上,寫明了一系列黃先生如果違約,要承擔什么責任的條款,包括黃先生支付了定金卻不買車“定金恕不退還”這樣的條款;但在4S店何時交車方面,只是簡單地寫了一個買車方式是“期貨”,而如果經銷商因自己原因導致不能交車時,應該負怎樣的責任,則沒有明確。
兩天后,姚蕾表示,由于客戶訂的車現在沒有了,經銷商愿意退1萬元和利息。同時她強調:“合同是開放式的,我們咨詢了律師,不存在違約的問題。”
專家提醒>>>
在消費者和汽車4S店簽訂的購車合同中,的確存在著經銷商對自己責任避重就輕的情況,說是霸王條款一點也不過分,消費者在買車時一定要擦亮眼睛。
專家透露,其實相關部門之前也曾出臺過一個購車合同模本,但經銷商采用的很少。
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在合同中寫明雙方的違約責任,而不是只強調消費者的違約責任。如果是訂車,則一定要經銷商寫清楚具體的交車日期,而不是“期貨”這樣的字眼。
參與互動(0) | 【編輯:李建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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