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是再正常不過的企業行為,然而近期豐田接連以創紀錄的規模召回了超過850萬輛的汽車,使其成為名副其實的“召回大王”。據中國汽車召回網發布的召回公告顯示,從2006年4月至今,豐田在中國的召回次數達到12次,涉及汽車119.3萬輛(不包括雷克薩斯品牌)。無獨有偶的是,繼豐田之后,通用也步其后塵在中國市場召回了科帕奇、凱迪拉克CTS等多款車型。
面對豐田和通用接踵而至的大召回,作為普通消費者更關心的是召回之后如何維修,召回產生的相關損失如何補償?
車主
廠家應承擔全部損失
“將問題車送往廠家指定地點修理,有的十幾公里,有的幾十公里,這期間產生的過路費和消耗的油費,還有誤工費,從幾十元到幾百元,甚至是上千元不等,這個損失不應該由我們車主自己承擔!”
“將問題車送往廠家指定地點修理,有的十幾公里,有的幾十公里,這期間產生的過路費和消耗的油費,還有誤工費,從幾十元到幾百元,甚至是上千元不等,這個損失不應該由我們車主自己承擔!”上海豐田車主尚小姐這樣說,“買到存在缺陷的車輛已經讓我覺得很倒霉了。”尚小姐認為,存在過錯的汽車廠家不但要召回車輛,還應當承擔由此為車主造成的損失,這才是對用戶負責!
北京消費者唐先生說,豐田汽車此次大規模的召回行為不僅對廠家本身來說是一次致命的打擊,對正要將車賣掉的豐田車主來說更是個壞消息。受“召回門”的影響,豐田汽車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貶值。唐先生認為車輛的這部分貶值損失也應由豐田廠家承擔。
廣州車主顧先生表示,除了車主在“召回”過程中的損失之外,有的車主在廠家宣布召回前,已經因缺陷導致了交通事故或已經自費修復了缺陷,他認為,這種情況下的損失廠家也要承擔。
廠商
不應承擔過大召回成本
主動召回行為本身就是汽車廠商對產品負責、對用戶負責的表現,廠商不應該承擔除召回行為本身之外過多的費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知名汽車廠家負責人在接受理財周報記者采訪時稱,企業承擔過大的召回成本可能不利于今后召回工作的開展。
他認為,主動召回行為本身就是汽車廠商對產品負責、對用戶負責的表現,廠商不應該承擔除召回行為本身之外過多的費用。
律師
瓶頸在于索賠無法律依據
“召回”只是車輛生產廠家采取措施消除產品安全隱患的行為,的確沒有涉及到費用賠償的問題,但由此給車主造成的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車主可以進行索賠;已經自費修了車輛缺陷的,車主有權利要求廠家進行賠償。
上海浦東汽車律師網的王律師在接受理財周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車主完全有理由向汽車廠商主張廠家召回行為給自己造成的交通費、誤工費、營運費等損失。不但如此,如果在召回之前已經給車主造成了損失的,車主也可以主張賠償。
據記者了解,從立法角度看,浙江是目前中國唯一立法規定汽車召回需由廠商支付相關損失的省份,他們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否則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對于唐先生提出的“受召回信譽危機影響,二手車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貶值損失是否可以向廠家主張”,王律師認為,目前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會成立。
對于車主主張的賠償“召回”損失問題,記者也向王律師進行了咨詢。王律師認為,“召回”只是車輛生產廠家采取措施消除產品安全隱患的行為,的確沒有涉及到費用賠償的問題,但由此給車主造成的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車主可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索賠;已經自費修了車輛缺陷的,車主有權利要求廠家進行賠償。
在我國實施汽車“三包”前,車主一旦碰到汽車質量問題,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汽車銷售商行使索賠權。索賠的程序繁瑣且效率較低。
由于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沒有涉及到召回過程中車主的損失賠償問題,一直以來,車主在汽車召回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營運損失等都是由車主自己承擔。
由于國內除浙江以外的其他省市對召回賠償沒有立法,因此對其他省市的車主來說,豐田和通用等依據2004年由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進行維修,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而這一規定由于沒有對召回廠商提出補償要求,因此廣大的中國消費者將很難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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