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交通部對豐田召回痛下重手,開出了迄今為止對汽車公司做出的最大罰單。而這還僅僅只是個開頭,隨著對豐田召回訴訟浪潮的陸續展開,美國的豐田車主即使沒有發生任何事故,也將會得到一定賠償(主要是車價的損失)。浙江工商局也想為轄區內的7500名車主出頭,可在單挑豐田汽車達成“七點要求”后僅兩天,豐田方面就調轉了口風,涉及浙江省的豐田召回車主希望得到的額外經濟補償可能要“黃”了。
有消息說,針對這“七點要求”,豐田方面拿出了一個替代方案——向rav4車主推出一個“三選一”的免費檢測服務。此前,豐田方面對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時間表、上門召回、提供代步車、允許全額退還訂金和補償經濟損失五項要求均表示接受,當時,一汽豐田同意對RAV4消費者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各地4S店與消費者協商處理。
其實,豐田在浙江實施車輛召回的經濟補償并沒有多高。據測算,浙江省內一汽豐田的4S店有30多家,車主一般在30公里內便可到達4S店進行維修。按照豐田RAV4汽車每公里的油耗基本在1元以內計,30公里的來回僅需60元左右,再加上40元左右的務工費,每輛車賠付基本上100元左右。按7500輛車計算,豐田在整個浙江的賠付也不會超過100萬元。
區區一百萬,卻讓人頓生“同損不同賠”、“同命不同權”的感慨。
浙江省工商局是國內以官方身份率先表明立場的機構,也是第一個以官方身份參與談判的維權者,但為何此時顯得如此心有余而力不足?浙江工商局顯然干預汽車召回的權力有限,能夠拿得出來的依據也只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以及2000年出臺的《浙江“三包”商品目錄》(文件規定汽車屬于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為“一年或1.5萬公里”)。
殊不知,召回是涉及汽車廠商對安全和環保的法律責任的國家法度,是企業必須采取的服務行為,而“三包”則完全不同,是賣方對產品售后服務的具體約定,只是企業的自主行為。至于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汽車產品是否屬于商品的爭論,長期以來在許多地方似乎都未曾休止過。
從已經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不難發現,現階段不但汽車召回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而且規定不夠具體,處罰力度小,覆蓋的車型也不全。
談判是需要足夠底氣的,在宣布1637.5萬美元金額的民事處罰之后,美國交通部長拉胡德說:“我們現在有證據表明豐田公司沒有履行其法律責任。更糟糕的是,他們長達數月時間向美國官員故意隱瞞一項危險的過失,沒有采取措施保護數百萬駕車者和他們的家庭。由于這些原因,我們根據現有法律尋求對其處以最高額罰款。”
浙江工商挑戰豐田召回的尷尬反映出汽車服務保障的制度性缺失,汽車服務行業的混亂從中可見一斑。但是不知豐田是否已經清醒地意識到,豐田召回無論規模還是影響已經超出了產業界限,也許中國消費者可以飽嘗提車加價、維修超額收費、售后不兌現承諾等諸多苦楚,但惟獨不能容忍遭遇歧視性待遇,如果豐田不能一視同仁地對待中國消費者,其有可能帶來的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咱們走著瞧。(蘇利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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