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劃:
一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的寶馬車被路邊山上的落石擊中,導致車損人傷。
車主先后獲得了高速公路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賠償,沒料到保險公司后來反將車主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巨額保險金。
6月10日,浙江省臺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這場官司背后是什么?
路邊落石造車禍
2005年3月1日,浙江溫嶺的張先生駕駛一輛價值130多萬元寶馬車從杭州返回臺州。在途經滬杭甬高速公路時,路邊山上一塊石頭突然墜落,砸碎了車前擋風玻璃,導致車輛失控撞向護欄。事故現場高速護欄被撕裂十多米長的缺口,車子撞得面目全非,張先生嚴重受傷,花去醫療費8萬多元,并構成9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張先生家人馬上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人員及時趕到現場取證核實,之后將事故車拖到4S店修理,經共同核定車輛損失為68萬元。當年7月27日,紹興高速交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張先生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無造成事故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塊墜落砸中駕駛室,直接導致車輛失控碰撞護欄。
此后,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經過協商,雙方在2005年12月底簽訂協議書:確認此次交通事故為意外事故,雙方均無過錯,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補償張先生23.8萬元,其余損失和費用由張先生自負;張先生承諾得到補償后,因本起事故或今后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均與高速公路公司無涉,不再追究其他補償或責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錢。
2006年6月,張先生從保險公司獲賠保險金54.8萬元,其中家用汽車損失險53.8萬元、駕駛人傷亡責任險1萬元。
保險公司“退賠”
張先生一算賬,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80多萬元,獲得兩家公司的補償和賠償共70多萬元,自己虧了。但令他感到更“虧”的是,自己竟被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底,保險公司對該路段經營業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杭州市西湖區法院提起訴訟,意外得知張先生在獲賠保險金之前,已與高速公路公司達成相關協議。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在張先生放棄對高速公路公司的請求賠償權利后,不應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008年2月,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訴至臺州市椒江區法院,要求張先生返還保險金。
2009年初,一審法院支持保險公司的起訴,判決張先生退還保險公司保險金54.8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及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損失。張先生不服,向臺州市中院提出上訴。
臺州中院二審認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對該路段山坡沒有采取有效的護坡措施和隔離措施,負有過錯。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可以認定是本案事故雙方所涉及的相關全部義務的處置。因此,保險公司享有代位求償權。但保險公司賠給張先生的1萬元傷亡責任險屬人身保險,無權要求返還。故終審判決中僅剔除了這1萬元,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即張先生應退還保險公司保險金53.8萬元。
索賠程序錯誤
臺州市中院法官認為,張先生遭受車損人傷令人同情,遺憾的是他走錯了索賠程序。因為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法官提醒說,出了事故,索賠時要多長個心眼,防止走錯索賠程序。作為普通百姓,對保險理賠相關條款有諸多誤區。許多人像張先生,認為“我付了保費,出了險,你保險公司賠我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卻不知保險合同大多是格式條款,其中隱藏諸如酒后駕車“不計免賠”等條款。張先生如果明白地理解保險法中隱藏的“代位求償權”規定,那么他明智的選擇應該是先找保險公司賠償,然后再找高速公路公司要求補償。
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轉移的請求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如果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尚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將對該第三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位行使。保險人所取得的這項權利,即為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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