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西五環香泉環島附近,一輛小貨車兩次著火,車體受損嚴重(本報昨日報道)。當日,小貨車被救援車拖至停車場途中,又與一面包車碰撞。救援公司稱,小貨內隨行人員轉動方向盤引發。小貨司機認為,被拖行時控制力由救援車決定,應由對方擔責。交警稱,暫無法條適用于此類事故。
司機
被拖途中無完全控制力
前日,兩度著火的小貨車尾部固定在救援車上,車頭朝后被救援車拖往停車場,小貨車主的親友在車上固定方向盤。就在救援車拐入停車場時,小貨司機為避讓其他車輛轉動方向盤,隨后與停在路邊的面包車相撞,致使面包車門受損。
小貨司機認為,他與救援車之間是付費委托服務,整個拖車過程應由具備經驗的救援人員完成,小貨在被拖行途中沒有對車輛的完全控制能力。因此,車禍的賠償責任應由救援方承擔。另外,他的車被倒行拖拽,不能以隨行人員駕駛車輛肇事評定。
救援方
司機隨意行為導致車禍
救援方名為“新通救援公司”。該公司一楊姓人員稱,他們在救援事故車輛時只有司機一人出車,遇到類似救援任務,一般需要司機親自上車掌控事故車方向。如果司機受傷,則需要找一名持相應等級駕駛本的人幫忙。小貨隨行人員操縱方向盤,是其隨意行為導致車禍。
車禍發生后無人報警,經協調,小貨司機支付面包車主3500元。但對于該起事故的責任劃分,小貨與救援車各執一詞。
交警
無法條完全適用于該事故
昨日,車禍屬地的黃莊交警隊崔姓交警稱,被救援車是否應以正常駕駛對待、無完全控制能力的車輛如何定責等問題,目前無具體法條適用于該事故。他們“雖然可以按交通事故調查,但只能往道交法上靠”,具體責任認定,“需要調查后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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