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備受關注的“張明寶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明寶一審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天的宣判現場就有部分受害家屬因不滿宣判結果而情緒激動。記者昨日從南京市檢察院獲悉,案件被害人康偉東、鄭琳夫婦父母一行4人于宣判當日下午到南京檢察院提起抗訴,但最終該院以“量刑適當”為由不予抗訴。
據了解,宣判當日被害人康偉東、鄭琳夫婦父母一行4人到南京檢察院,并推舉鄭傳潤為代表請求該院對南京中院一審判決提起抗訴;第二天下午,案件被害人汪云水之子汪樹生又與上述被害人家屬一起到南京檢察院再次表達了請求抗訴的意見。
南京檢察院表示,在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進行細致審查的基礎上,重點針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一審判決量刑不當的抗訴理由進行了研究,認為南京中院對被告人張明寶的一審量刑是適當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5日印發了《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規定:“一般情況下,醉酒駕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與以制造事端為目的而惡意駕車撞人并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決定刑罰時,也應當有所區別”。本案中,被告人張明寶屬于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上并不希望和積極追求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目的惡意駕車撞人并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張明寶犯罪的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有所不同。因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張明寶定罪的前提下,以此為由對其從輕處罰,符合該《意見》的精神。
該《意見》同時規定,醉酒狀態下駕車,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應酌情考慮。被告人張明寶案發當晚超量飲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381毫克/100毫升。其行為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相比有所減弱,一審判決的此項對被告人張明寶從輕處罰的理由是成立的。
其次,被告人張明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東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墊付的賠償款均表示認可,已返還部分墊付款項,并表示將進一步清理其債權,以繼續償還賠償款,有悔罪表現。
為此,南京檢察院認為,南京中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明寶無期徒刑,于法有據,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記者 徐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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