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未上牌的新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全損后找保險公司遭拒賠,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保險金等24.96余萬元。今天上午,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認為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未能盡到明確告知的義務,因此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王先生是內蒙古某地稅局干部,于去年在北京購買了一輛22萬余元的豐田轎車,并于去年11月27日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東城支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2.7萬余元,保險費為2945.33元,保險期為2009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其中特別約定的只有盜搶險合同為領取號牌之日起開始。
此后王先生因沒排上隊未能及時在北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到號牌。2009年12月14日16時,葛某駕駛王某的車在返回內蒙古通遼時,與一輛轎車相撞,導致司機葛某、對方司機及一名乘車人受傷,雙方車輛受損。
交通事故發生后,經保險公司勘察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由于本案保險車輛嚴重毀損,已無使用功能。王先生于2009年12月25日向保險公司遞交了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但保險公司未履行保險賠償責任,理由是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保險車輛在發生事故時未懸掛車輛牌照,無行駛證,根據車輛保險免責條款約定不予賠償。
王先生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屬于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被告有義務履行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前及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并沒有向投保人明確提示免責條款,”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額227018元、車輛購置稅19403元及停車費3200元。
“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定,無牌車輛是不能在道路上行駛的,合法駕駛人都應知道這點,”保險公司代理人辯稱,原告購買車輛后未領取號牌及臨時號牌就上路駕駛,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只有交強險才必須要上號牌,商業險沒有這個前提條件!痹媛蓭熣J為,“原告是在4S店辦的車輛保險,當時并沒有拿到保單,所以原告本人并沒看到保險條款,事故發生后才看到這個條款!
“既然原告與我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表明原告對合同條款有足夠的認知,原告稱對條款不清楚是不合理的。”保險公司代理人說,“如果不投保交強險,交管部門是不予上牌照的,可以先上交強險再上商業保險。原告可能認為兩次辦理保險比較麻煩。我們承認有短暫的空白期,所以導致沒有車牌發生保險事故不予賠償,可以說有失公正,但不能是顯失公平。 ”法官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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