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開征機動車環境稅,已經討論了10多年。可是,這一于國于民有益的方案為何遲遲不出臺?綜合起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一是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消費者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會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大局;二是環境稅征稅方案難以定奪,征稅對象究竟是誰,受益者、污染者、使用者付費還是在現有稅制的“綠化”上修補,至今未找到一種切合當前國情的征稅辦法;三是檢測與評估責任不清,機動車污染排放檢測由誰來做,稅務部門因技術因素而鞭長莫及,稅種出來后還需要評估,譬如開征后對行業會產生怎樣的影響,能否起到有效遏制污染排放的作用,這些都需要職能部門來擔當。
而這三層原因說到底還是環境稅遲遲不能征收的重要原因,從本質上看,不宜征收環境稅在于當前涉及機動車的稅種名目繁多,車主負擔太重。有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機動車輛相關稅收收入1691億元,占環境稅收入的28%,已高于OECD國家機動車輛稅收收入所占比例的26%。從單個國家來說,中國12.04%的環境稅與總體稅收的比例,遠遠高于德國(6.74%)、法國(4.64%)、美國(3.05%)。橫向比較人們不禁要問,這么多稅收收入如何支配,政府為何不拿出部分稅收來促使汽車企業技術的更新,降低污染,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反而還要征收個什么環境稅,加重車主的負擔?
在筆者看來,開征機動車環境稅首先要實行結構性減稅,以此來減輕老百姓的稅負壓力。同時新稅種的實施不宜操之過急,應該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分階段進行,將稅負增加的影響逐步分散到各個環節中。
其次,不宜一刀切,應當因車而異,因車主而異。通過稅收杠桿抑制高能耗、豪華車的消費,誰用大排量的汽車誰就繳納環境稅,排放達不到標準的則由企業承擔。
再次,機動車環境稅開征也需要公車改革相匹配,壓縮公車數量,遏制公車私用的行為,眾所周知,公車大多是大排量汽車,且行駛里程遠超過私家車,公車絕對應該是這項稅收的主力軍。假如排量相同公車所征稅與部分消費者一樣,這顯然有失公允。換言之,即便公車繳納環境稅,還是納稅人為其買單,何況公車私用屢禁不止。
最后,開征環境稅在機動車排放達標前提下,應該以能源、燃料污染作為獨立環境稅,這既可避免檢測技術難題,降低管理成本,也可激勵節能。
總之,機動車環境稅如何開征才算合理,一方面要對機動車稅種進行結構性調整,減輕車主的負擔;另一方面要在車型、里程、排量以及燃料上進行細化、量化,形成剛性制度。讓開征環境稅真正成為車企、車主均受益的好事,實現環境與經濟的雙贏。 楊紅兵(江蘇如東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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