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廣州又迎來新一輪強降雨。據廣東保監局統計,5月7日開始的暴雨,致全省“水浸車”報損案超過1.8萬件。有關專家表示,我國保險體制在被淹車輛的保險理賠中,暴露出事故界定模糊、理賠難的尷尬。
廣州1400多輛車受損,物業公司不給賠
車被水浸后價值大縮水,價格降兩到三成
5月19日,廣州又迎來新一輪強降雨,豆大密集的雨點夾雜著電閃雷鳴從天而降。
而對不少有車市民來說,砸在地上的暴雨,仿佛砸在他們心上一般——5月7日,也是一場水浸大街小巷的暴雨,使他們的愛車遭受“沒頂之災”。暴雨使廣州有35個停車場遭受水淹,1400多輛車被浸受損。
截至5月11日12時,廣東保監局統計顯示,全省各保險機構共接受涉及車險報案數1.824萬件,初步估計損失金額1.7億元。
5月10日,廣州中海康城小區兩層地下停車場內,經過近4天的排水,370多輛車陸續從車庫中被拖出來。這些車全身泥土,車內也被“黃泥湯”灌滿,不論車外壁、內飾、座椅還是中控臺,到處斑駁破舊。
愛車被浸,令廣大車主損失慘重。中海康城業主王女士心疼地告訴記者,她的三菱車是2008年買的,花了30多萬元,此次被淹了三天,4S店的工作人員評估后告訴她,總的修理費超過5萬元。“即使修好了,也只是保證一年內不出狀況。”王女士說。
在廣州市威百騏汽車服務中心,記者看到,幾輛遭水浸后被送到這里修理的車已被分解,負責人李旗幟透露,車被水浸后價值大大縮水,一般比平常二手車市場的價格低兩到三成。“有位車主開的是2008年買的豐田皇冠,水淹后能值十萬元就不錯了。”
遭受巨額損失后,“誰來埋單”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一些車主認為,樓盤物業管理單位收了車位費或停車費,理應擔負起相應責任;還有人憤懣地說,停車場存在嚴重失職,“如果物管能及時通知我們,我們的車不至于被淹!”
然而,車主的這些怨言,在物管面前卻毫無作用。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常務副會長潘國瓃認為,車主損失的“肇事者”是天災,雖然物管有責任通知車主,但暴雨突如其來,責任不能全推到停車場方面。記者獲悉,目前很多小區物管公司都沒有就車主的索賠訴求給予明確表態。
可賠可不賠的,實行通融賠付
對全部車輛進行定損至少需要2周時間
如何挽回損失?廣大車主紛紛把保險公司當成“救星”。
從5月7日凌晨開始,廣東省各大保險公司的理賠電話不斷,其中關于車庫遭淹導致車輛被浸泡的報案電話持續攀升。
5月9日,廣東保監局發出緊急通知,要求保險公司要切實加快查勘、定損、理賠工作,符合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必須應賠盡賠,迅速到位,必要時可預付賠款;可賠可不賠、理賠界限模糊的,應按照特事特辦原則予以賠付。
各保險公司也行動起來,抽調精干力量,開通“綠色通道”從快開展理賠。太平洋保險廣東分公司是目前接到案件最多的一家大型保險公司,其相關負責人表示,“現在還忙于車輛定損。受損較輕的車清洗完畢后沒有其他機械故障當天就能給予賠付;但絕大多數受損比較嚴重的車,還需要詳細勘察再確定賠償,公司已經盡量簡化理賠程序。”
雖然廣東省、廣州市相關領導和廣東保監局明確表態,對于“水浸車”賠付給予特殊政策:“應賠盡賠;可賠可不賠的,實行通融賠付”,但大暴雨的后遺癥遠未消除。一方面,由于車輛受損時間太集中、數量較大,不少車受損情況嚴重,目前,各大保險公司基本還處于查勘、定損階段,車主賠付到手尚需等待;另一方面,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不可能賠付車主的全部損失,其中的一部分甚至是較大部分,還要車主自己“埋單”。
從各家保險公司的估算來看,完成對全部車輛的定損工作可能需要至少2周時間,部分報損車輛較多的公司可能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
理賠門檻比想象要高
保險機構過分強調盈利,對投保人利益保障不足
“保險公司賠的錢根本不夠修車!”小劉的車被浸泡30多個小時,4S店維修人員表示維修費至少要16萬元。雖然他之前購買了全險,但保險公司只愿賠付10萬元左右,還有6萬多元需要自己墊付。
記者了解到,幾乎所有的車主都像小劉一樣,不可能從保險公司收回全部損失。只買了交強險,沒買商業險全保的“水浸車”,損失肯定要車主自己埋單;但一些車主誤認為,買了全險的“水浸車”,就能100%得到賠付。但事實遠非如此,車險理賠的門檻比車主想象得高。
雖然一些保險公司規定,買了全險即可保車輛涉水事故,不需要再額外為發動機或車內其他設施購買附加險種;而有些保險公司則規定,發動機的保險需要額外投保“發動機特別損失險”,如中國人保、太平洋保險、陽光財險等公司規定,若賠付“水浸車”發動機損失,車輛必須事先額外投保了“發動機特別損失險”這類險種。
即使車主所有涉水險種都購買齊全,保險公司也不會按照修理費用進行全額賠付,而是根據該車的市場現有價值進行一定賠付率的計算。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只賠那些停止狀態下被水浸泡,且未再啟動的車輛。如在水中強行行駛造成發動機損壞,或靜止狀態下被浸泡后有人為點火啟動的,一律不賠。
對此,長期研究保險法律法規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邢海寶認為,包括這次廣州“水浸車”事件在內,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糾紛頻發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投保人保險知識不足,認識上有一定誤區,事實上,全險不一定是全部賠償,要看合同約定情況。而從保險公司方面來說,在損失認定上確實存在單方性和不公平性;另外合同訂立時也常常存在未完全告知、條款不夠通俗易懂等不規范現象。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保險機構原本的職能是分散風險,而如今看來,已經發生了一定的偏移,即在企業盈利屬性和激烈的商業競爭下,過分強調盈利,發展保險的融資、金融功能,而對投保人利益保障不足。
參與互動(0) | 【編輯:陳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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