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暴雨災害對不少車主造成較大損失,但一些車主因為沒有購買保險,或僅僅購買了只承擔第三方損失的交強險,導致本次水災損失不能轉嫁出去。對此,記者專門采訪了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的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對車主比較關心的兩個問題進行了回答。
解惑一:只買了交強險能賠嗎?
對于屬于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該賠的必須及時賠付到位,不允許出現惜賠、拖賠和拒賠,對于可賠可不賠的,目前,保險機構也根據實際實行了通融賠付。對于保險合同中明確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機構依法應當不承擔理賠義務。對于汽車浸水之后打火造成發動機損害、保險公司是否賠付的問題,應根據該車輛所投保的具體保險產品、險種確定。
據了解,這次水災中有的受災車輛沒有購買任何保險,或只購買了交強險(承擔與第三方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保險公司就不可能對這些車輛承擔理賠義務。
解惑二:為何按舊車現價賠付?
不少車主反映,自己購買的車損險在承保時將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金額,但是在賠付時卻只按車輛現有實際價值賠付,因此造成了賠付和維修費用之間的資金缺口,這個缺口是保險公司和物業管理公司都不埋單,因此非常氣憤。對此,該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采取這樣的原則是公平合理的,出險作為全損處理時按車輛現有實際價值賠付是防止道德風險和非法獲利。
例如,一臺現有價值20萬元的新車和一臺現有價值10萬元的同品牌型號舊車,兩者出險概率差不多,出險大多數情況是維修,出險后到4S店更換零件均是使用同樣的新零配件,“不可能因為投保的是新車就換新零配件,投保的是舊車就換舊零配件”,兩者維修費用均是一樣的。所以,保險公司在承保對同一品牌型號的車輛時,均按該車的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金額計算。
同樣,對于上述這臺現有實際價值10萬元的舊車,購買車損險時按20萬元的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金額承保,出險后常規修改換的是新零配件,但在按“全損”處理時,應當按其實際價值10萬元進行賠付。否則,若按保險金額20萬元賠付的話,則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非法獲利,甚至誘發違法犯罪行為。即車主有可能故意將實際價值僅有10萬元的車輛進行全損,而獲得保險機構20萬元的賠付,而獲得非法利益,這既不符合保險原理,也不符合立法精神,更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記者 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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