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從4月1日起,司機只要酒后駕車就一次性扣12分,然而以身試法、酒后駕車的人仍不在少數。根據市交管局的統計,4月被查獲的酒后駕車人數環比僅減少6.5%,醉酒駕車人數僅減少5%。從4月1日至5月上旬,北京市因醉酒駕車被拘留人數仍高達571人,在遇到交警夜查時,試圖闖卡、倒車和逆行逃逸的司機越來越多。
4月28日,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工作情況報告時建議,研究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這一提議迅速在社會上獲得了廣泛認同。近些年來,酒后駕車惡性撞人事件頻頻發生,造成了一個個家庭慘劇。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張青松律師認為,在《刑法》中專門設立危險駕駛罪,可以最大限度地矯正不良交通行為,給潛在的犯罪分子一種強力威懾。“無論交通肇事還是危害公共安全,都必須要造成危害結果才可以處罰,而危險駕駛罪是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如醉酒、飆車等,就可以認定犯罪既遂。”
就在社會上對“醉駕的處罰力度是否過低”進行激烈討論時,北京長安街上一起慘烈的交通事故再次撞擊人們的心靈。5月9日凌晨5點35分,在長安街祁家園路口南,一輛白色菲亞特轎車停在路口等紅燈,此時,一輛黑色英菲尼迪轎車從后面飛速駛來,徑直撞上菲亞特轎車,使其轉了3圈后才在20米開外停下來,菲亞特轎車被強大外力擠壓嚴重變形,兩廂車變成了一廂車。車內的一家三口,父親因搶救無效死亡,母親面臨截肢的危險,6歲女兒在記者截稿時尚未脫離危險。
讓人憤怒的是,事發后英菲尼迪司機卻棄車逃離了現場。據目擊者稱,英菲尼迪撞車前的速度估計不低于100km/h,而事發地段的限速僅為60km/h,疑為醉酒駕車。在逃逸11個小時后,肇事者被警方抓獲,并承認了喝酒的事實。
事故發生后,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在社區論壇上,留言多達數萬條,在聲討肇事者的同時,也在激辯為何醉駕撞人事件頻頻發生,如何提高酒駕的違法成本等問題。據悉,菲亞特車主一家本來非常幸福,父親是清華大學高才生,母親也畢業于北京大學,目前都有一份不錯的工作,并育有一對6歲的雙胞胎女兒。事發當天,小女兒肚子疼,夫妻雙方開車送女兒去醫院看病,沒想到半路遭遇飛來橫禍,瞬間夫妻、父女陰陽相隔,家庭支離破碎。
這些天來,很多網站和論壇都可以看到撞車時的視頻,很多網友看了之后都感嘆:“真是慘不忍睹!”一時間,“嚴懲肇事者”成為人們的共同心聲。“在美國,醉駕被視為二級謀殺。而在我國,對兇手的懲罰是那么的無力。這么多血淋淋的事實擺在面前,是否該加重刑法的處置,嚴懲兇手。”不少網友表示,“肇事逃逸的量刑一定要高過醉酒駕車等情況的量刑。”
在過去一年里,因酒駕而引發的交通事故層出不窮,“打擊酒駕”也成為最熱門的年度關鍵詞之一。2008年12月14日,成都司機孫偉銘無證醉酒駕駛連撞5車,造成4死1傷。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孫偉銘因無證、醉酒駕車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這一判決在全國引起了軒然大波,這是國內首例因醉酒駕駛被判死刑案。9月8日,因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孫偉銘由死刑改為無期。
由于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后果,該案件讓“酒駕”和“躲貓貓”、“被就業”等流行詞語一樣,成為解讀2009年一個不可或缺的關鍵詞。繼“孫偉銘醉駕案”后,各地接連發生的惡性酒后交通肇事案,持續挑戰民意容忍的底線。
2009年1月21日,在河南省三門峽市,一輛車牌為豫MC9999的寶馬730轎車,在國道上超速行駛時致6死7傷,經檢測,寶馬司機為醉酒駕駛。3月18日,公訴機關對肇事者提起公訴。最終,寶馬司機被判獲刑6年半,賠償189萬多元。
2009年6月30日,在江蘇省南京市,私營老板張明寶與朋友喝酒后駕車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釀成5死4傷的慘劇,其中包括1名孕婦;經交警鑒定,張明寶屬醉酒駕駛,事發時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381毫克。7月15日,張明寶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檢察院批準逮捕。11月27日,該案開庭審理,肇事者張明寶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9年8月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在剛剛畫好的愛心斑馬線上,肇事者魏志剛駕駛保時捷卡宴,撞死1名16歲的花季少女,經檢測,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360毫克,被判處兩年3個月;8月5日,在黑龍江省雞西市,肇事者張喜軍酒后駕駛一輛路虎越野車沖進夜市,連撞20多人,造成2死10傷,被判處15年……
一起起交通肇事案背后,是一個個被拆散的家庭,是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痛苦,是妻離子散的揪心。無論是學界還是普通民眾,都普遍認為:酒駕肇事頻發,在于酒駕的處罰太輕,違法成本太低,打擊力度不夠。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責任人要承擔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責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則要承擔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責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承擔7年以上刑事責任。
在某門戶網站關于“你認為目前國家對酒后駕車的處罰力度如何?”的調查中,在近3萬的投票者中,超過85%的人認為“力度還不夠大”。我國對酒后的定義是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到0.2%;而國外則嚴得多,如美國是0.06%,日本是0.05%,德國是0.03%,瑞典是0.02%。對酒駕行為處理的差別也很大: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國對醉酒駕車的處理是“扣證、罰款、拘留”;而在日本,首先要吊銷駕照和罰款,還要判兩年的勞役;在德國,若再犯就要進監牢,在美國,酒后駕駛也是犯罪行為,因酒駕而入獄的并不稀奇。
“目前對于酒后肇事案的處罰沒有統一的標準,而且判罰明顯過輕,不少案件因為賠償而從輕判決,這會讓一些人存在僥幸心理。”有法律專家告訴記者,對于嚴重的醉駕肇事案,到底是按“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判罰有很大的區別。因此,設定統一、嚴厲的量刑標準,才能對心存僥幸的人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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