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汽車召回?
它是指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有關方面關于缺陷的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項,并由制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陷的過程。
2、汽車召回的緣起及歷史?
最早實行汽車召回的國家是美國,早在1966年,美國就開始對有缺陷的汽車進行召回了,其主管部門為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
日本從1969年開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1994年將召回寫進《公路運輸車輛法》,并在2002年做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法國,汽車召回屬于各種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據是法國消費法的L221-5條款。這一條款授權政府部門針對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直接和嚴重傷害的產品發出產品強制召回令。
3、汽車召回是否等于退貨?
汽車召回不等于退貨。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絕大多數召回通過免費修理或零件更換的方式就能解決。一旦發現產品需要召回,廠家將根據缺陷的具體情況制訂消除缺陷的技術方案,一般情況下通過修理或換件都能解決問題,很少有整車收回的情況。(張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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