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日(10日)宣布,《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正式印發。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購買后兩年內不得出售。
《細則》指出,汽車下鄉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車下鄉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經審核批準的補貼資金,由鄉鎮財政所或縣級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的儲蓄賬戶。
農民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并換購輕型載貨車,以及直接購買微型客車、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或摩托車的,按換車輛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但單價5萬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5000元。摩托車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3%;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以上的,定額補貼650元。
享受補貼的汽車摩托車數量將受到限制:新購或換購微型載貨車和輕型載貨車,每戶不能超過一輛,且報廢車輛與新購車輛的車主為同一人;購買微型客車,每戶不得超過一輛;購買摩托車,每戶不得超過二輛。 (記者鮑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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