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汽車流通協會內部獲悉,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工作已基本完成,新《辦法》的出臺指日可待。
早在2005年《辦法》就已正式出臺,后因多方意見于去年下半年開始進入修訂,即將出臺的則是《辦法》的修訂版。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透露,新修訂的《辦法》涉及了三個新亮點。首先是通過限定供應商的強勢行為,平衡經銷商和供應商之間的關系。新辦法出臺后針對經銷商反映的壓庫、搭售等不合理行為進行了明確禁止,如果上述行為一經發現,商務主管部門將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供應商給予相應制裁。
其次是建立了行業監督機制,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等主管部門制定了系列經營合同范本,其中包括對總經銷商經營技術規范和授權品牌經銷商經營技術規范,以及總經銷商與授權經銷商簽訂的授權合同范本。
第三是建立了退出機制,新辦法規定,供應商不能無故取消經銷商的授權,否則就要回購經銷商的庫存以及經銷商過去因為建這個品牌所投入的基本維修設施等相關投入。汽車供應商的某一個車型停產,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還要保持十年以上的配件銷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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