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新《保險法》規定投保金額不得高于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說給舊車投保時不再按照新車價,而是按照舊車目前的價值,否則就是違法。同時,一直讓車主云里霧里的免責條款,在投保時業務員也必須向車主解釋清楚,否則免責條款將失效。新《保險法》的出臺,讓車主的利益更有保障。
汽車投保按實際價值
周先生用4萬元買了一輛二手車,投保時被告知需要按新車價12萬元投保。買后不久,周先生的車出了事故,車損壞非常嚴重。“車子出事后,理賠員趕到現場,初步評估維修費需3萬元。”周先生說。可是周先生把車送到維修廠,這次定損維修價格達到了4.5萬元。
沒過幾天,理賠員打電話跟朱先生說,最多只能賠償4萬元。“我查過這輛車的過戶記錄,你是以4萬元的價格買來的。也就是說,即便這輛車報廢了,我們也只能賠給你4萬元。”理賠員對朱先生如是說。
朱先生覺得非常不滿,“當時投保的時候按新車價投保,為什么出了事故卻不能按新車價賠償?”朱先生說。
按照新車的價格投保卻只能根據現車的價格理賠,這種“高投低賠”現象,在車險業由來已久。不過,很快這種現象就將不復存在。
新《保險法》規定投保金額不得高于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說給舊車投保時不再按照新車價,而是按照舊車目前的價值,否則就是違法。同時,投保時保險公司應將這一事項明確告知投保人。投保人事后知道真相的話,有權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多收的保費。這就意味著,今后車主為車輛購買車損險時,價格可根據車輛折舊情況而定,不再由保險公司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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