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于10月1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中不乏嚴刑峻法辣手處置交通違規現象,其中闖紅燈最多可罰一萬元,如此重罰治理交通能否出奇效呢?
“史上最貴闖紅燈處罰”:最高可處一萬元罰款
記者從公開征集公眾意見的草案中看到,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或者不服從執勤交通警察指揮的;違規使用遠光燈、強行“加塞”等十種行為都被處以重罰,而且重復違規將被加重處罰,草案規定:一年內有前款同項違法行為四次以上的,每次處兩千元罰款;八次以上的,每次處五千元罰款;十次以上的,每次處一萬元罰款。
網友意見:“以罰代管”不能“包治百病”
如此“嚴刑峻法”是不是能收到奇效呢?網友看法不一。
北京的一名網友對此消息大為咂舌,連連感嘆:“這罰太多了吧,一年要闖個十次紅燈不得傾家蕩產!”
有9年駕齡的深圳私家車司機姜小姐對重罰治理交通的效果不以為然。她告訴記者,她本人駕車九年,工作日幾乎都是以車代步,但她開車九年只有一次闖紅燈記錄,而這唯一一次闖紅燈記錄還是因為車前有大貨車遮擋視線,并無故意。姜小姐表示,重罰會對一部分司機有阻嚇作用,“會讓司機更謹慎”,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彼硎,路上經常能看到闖黃燈的司機,這一部分人缺乏的更多是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識。
有四年駕齡的網友“aily”也認為深圳的處罰辦法太嚴厲。aily告訴記者,她幾乎每年都沒有任何闖紅燈的記錄,而她之所以嚴守交規不是因為怕處罰,而是出于安全的考慮。aily認為,“單純的以罰代管不能包治百病,因為如果沒有安全意識,一味加重處罰,還是會有人拼命想辦法違規,或者是賄賂交警,并不能從根本上起到改善交通安全的作用!盿ily也提出,如此重的處罰存在刑責不相當的問題,不但有違社會公平,而且起不到良好的規范作用。
草案其他亮點:
學習香港經驗——重視教育,要求進行社區服務
草案在“安全教育和社區服務”一章中做了很多“人性化”的規定——違規行為人自愿在現場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協助維護交通秩序一至三小時后,免予罰款處罰。
草案還借鑒“香港模式”,在第三十四條中規定,有造成重傷以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醉駕等四種情況之一的,除依法處罰外,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參加義務護理或者參加義工聯組織的義工活動,服務時間為三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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