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文簡稱《保險法》)正式實施。其中,涉及車險的部分亦有諸多變化,車主對于以下幾處應予關注。
按“價”計費 車輛投保要折舊
新《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以往車輛投保時,即便是一輛已經使用多年,看上去“老態龍鐘”的舊車,其每年的保費標準,依舊需要按照其新車的購置價。若非如此,保險公司在車輛定損理賠時則會“相應打折”。但這并不表示,車主只要按“規則”投保,保險公司就會在理賠時“照單全收”,因為在實際理賠時,其將按照車輛的實際情況估價,對車輛相應折舊。
這就是保險行業中一直為車主所詬病的“霸王行規”。為這,車主和保險公司間經常糾紛不斷。
不過,新《保險法》實施后,這樣的局面將得以改善。為了落實新《保險法》的實施,保監會向各家保險公司征詢意見后,確定了舊車的折舊率:車輛實際價值將按月折舊,9座以下客車每月折舊率為6%。,1年折舊率7.2%(折舊率均以購車價為基數),折價后的車價最低不得低于新車購置價的20%。
現在開始,車主在車輛投保時,保險金額應按照車輛折舊后的價值計算。例如一輛10萬元的轎車,在使用2年后,其折舊率為14.4%,當年應繳付的金額就應按照8.56萬元的標準,每年可省數百元。
嚴格守時 三十天內給結果
新《保險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且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理賠難一直是車主最“頭痛”的一個問題。不少車主處理交通事故理賠時,往往陷入一團“霧水”中。通常情況下,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的手續極度繁瑣,還要三天兩頭補充材料,先后折騰幾個月時間才能獲得賠償。
但這樣的局面將有所好轉,因為在新《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接到理賠申請30日內理賠或有明確的說法,這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準備材料、正在審查為由耍花腔,延誤理賠時間。
在此期間,保險公司對于案件的處理也應遵循嚴格的“理賠時間表”,按照新《保險法》第23條所規定的時間節點處理,這將為車主節約大量的寶貴時間。
例如車主在月初發生了車輛事故,在向保險公司遞交資料后,即便材料不全,只要在理賠范圍內,最晚次月中旬,其也將收到保險公司所支付的保金。而此期間,車主至多只需前往保險公司3次:提交資料、補交資料和提保金。
醒目提示 免責條款不再怕
新《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同時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過去,免責條款往往是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撒手锏”。在保險行業推薦時,部分保險業務人員常常故意宣傳保險產品好的一面,將免責條款一筆帶過,等到理賠才發現“這個不行,那個不對”。
而按照新《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做出醒目提示。比如在合同中用粗體或者其他引人注目的方式將免責條款“提煉”出來。尤其是免責條款中的專業術語,猶如“天書”般,非常人能領悟,這時尤其需要保險業務員的“挺身而出”,細心向車主解釋其中“玄機”,不然,可能導致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失效,可謂“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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