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7日),財政部、公安部等5部門聯合發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辦法,遇到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等三種情況時,救助基金將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將專戶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和其他資金。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三種情況下可用基金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墊付后向責任人追償
根據辦法,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按規定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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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將獲及時救助
昨天下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表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根據新交通法進行建立完善的,旨在杜絕交通事故中傷者不能得到及時治療而導致死亡的事件發生。該基金由財政部門進行管理。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遇到上述三類情況時,交管部門會出示相關材料證明,但該證明的格式還沒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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