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不按準駕車型駕車肇事,保險公司能否免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日前,昌黎縣法院對這樣一起案件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今年2月,包某在準駕車型不符的情況下,駕駛輪式拖拉機與一輛轎車相撞,造成轎車上2人死亡,交警隊以包某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認定包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包某曾于2008年5月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合同,保險期限1年。因此,死者家屬起訴包某及保險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醫療費等共計17萬元。
昌黎縣法院審理認為,交強險與商業險有本質區別,它的經營不以贏利為目的,并具有社會保障功能,使第三者在受到損害時能獲得及時便捷的補償。交強險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與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車輛的駕駛員有無過錯為前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轎車上的受害者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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