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一旦實施,將終止車行“一條龍”服務
在三大保險公司聯手推出的保險新規引起的波瀾還未平息,車險“賠款實名制”又浮出水面。有消息稱,車險“賠款實名制”即將推行,一旦此規定開始實施,則意味著4S店、維修廠及保險中介今后將不能代車主索賠,車主本人必須親自進行索賠,還須墊付維修款項,賠款也不能打入保險中介的賬戶,所有車險理賠款須全部轉至被保險人的同名賬戶。
騙保事件頻發
車行代索賠將劃上句號
通知一出,可謂有人歡喜有人愁。顯然,車險“賠款實名制”能杜絕各種騙保現象,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但另一方面,經銷店少了代索賠權之后,售后維修生意可能會受影響;部分車主也認為,要親自索賠并先墊付修車款很麻煩。
目前,車險業務仍然是各大保險公司的支柱業務。為了節約成本,多年來保險公司一直將索賠權下放到車行,但卻一直很難杜絕車行擴大損傷、小事故大修;或者制造二次事故,制造假賠案等騙保事件的發生。
目前,車險業務已占據了保險行業72%的份額,能夠痛下決心從車險業務上進行整頓,從另一側面也反映出車險業務已到了“不得不治”的狀態。加上《新保險法》中對理賠期限、可保利益等細節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對保險公司在內控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強了保險公司進行“整風運動”的決心。
記者了解到,這些年來,保險行業協會以及保險公司經常接到一些投訴,車主稱其車輛登記出險次數明顯高于實際出險次數。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車主為了省事把車輛交給經銷店或維修廠,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車輛被人利用反復騙保。據了解,因為修理小刮擦賺不了多少錢,一些車輛維修廠便會人為制造一次較大事故現場,然后再向保險公司理賠。這除了會導致愛車損失加重,投保車主在下一個年度續保時,還得為此多買保費。
成都市維修行業協會負責人表示,車主將索賠權下放給經銷店或者修理廠,很難杜絕他們擴大報損金額,向保險公司騙賠,因為幫車主代索賠是他們賺取“灰色”收入的最主要手法,擴大損傷,或者制造假賠案,將事故金額擴大是他們常用的伎倆。“如果推行實名制,確實可以很好地打擊這種現象,從而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經銷商:沒有代理賠售后損失大
“如果保險公司直接和車主對接,我們不再有代理保險索賠的服務優勢,很多車主就不會再回來維修了,對我們影響很大。”經銷商在聽到這個新規時告訴記者,4S店代理保險業務是汽車后市場發展成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代理賠的操作也越來越透明和規范,不可因噎廢食。
采訪中,諸多經銷商表達了對該政策的不滿。一汽豐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險主管告訴記者,出臺這樣的政策,車行是一百個不愿意,從上個月車主出險3次就必須親自報案獲賠開始,車行的售后業務就開始受到很大影響,而現在徹底沒了代索賠權,車行售后的損失可想而知。“其實車主也知道,如果是我們代為賠付的話,很多時候是站在他們的角度去考慮,往往能讓他們的車得到很好的維修和賠付,現在不能這樣了,其實他們也不愿意。”
廣汽本田某經銷店的售后負責人表示,眼下要提高售后業績,唯有提升自己的服務水平,吸引客戶回店進行維修和保養,畢竟現在經銷店的生存,很大程度上是依賴售后這一塊的利潤。
車主:希望保險公司給予更多便利
經銷店一條龍服務最大的優勢是不用墊付任何維修費用,由車行向保險公司索賠;而賠款實名制實施后,理賠期限將成為車主最擔心的問題。由于之前各家保險公司理賠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一些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車主就曾遭遇過三個月賠付款才到賬的際遇。不過,新保險法在這方面有明確規范,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保人的權益。
“賠款實名制”原意在于保護車主權益,但從受訪車主反應來看,大多數并不領情。“像我們工薪階層,一個月收入也沒多少,車還是貸款買的,還沒還完,如果出了什么大的事故,一下子需要拿上萬元甚至更多的維修費的話,那還得到處借錢墊付,這多麻煩啊”,雅閣車主董先生說。他表示,就算取消了經銷店的代索賠權,但新規應該更多考慮一下車主的利益。“如果我一個人開車,在偏僻的地方出了事故,必須要自己親自處理索賠,像我一個女孩,在原地等著交警和保險公司過來,這個過程想想都覺得不安全啊,以后我哪敢一個人開車。”QQ車主王小姐也表達了對新規的不理解。
據悉,車主在先墊付車險理賠款后,然后再根據汽車維修票據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賠款將直接打入被保險人賬戶。業內人士稱,盡管車主在新規實施后不能再享受到以往的便利服務,但卻可以清楚知道保險維修的具體維修項目,避免出現車輛被重復碰撞的情況。 記者文雅
《新保險法》對車險的影響
解讀一:明確賠付期限
“投保容易理賠難”是目前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解讀二:車輛轉讓也照賠
在二手車交易中,由于車主缺乏經驗,常常在完成過戶手續后沒有向保險公司進行報備,導致車輛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此拒絕理賠的案例不在少數。而新保險法對這方面進行了規定,規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爭議的問題,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進行了相應的保護。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情況下,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解讀三:強調保險免除責任
造成“理賠難”的原因有很多,過去許多投保人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才發現保險單上相應的免責條款。在投保時,許多客戶并沒有仔細看合同,只是業務員的介紹,甚至一些業務員對保險業務并不專業,盲目夸大保障的范圍,導致客戶對保險條款產生不同程度的誤解,為理賠帶來許多難題。對此,新保險法規定,對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免責條款”,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書面或口頭說明,這些均體現出新《保險法》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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