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6日晚就電動摩托車標準有關情況發布說明,稱新批準發布的4項“電動摩托車標準”與“電動自行車標準”界限明確,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是具有明顯不同特點的兩種產品。
這份說明稱,1999年發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電后的續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騎行功能。此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路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目前,消費者購買使用符合標準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車主不存在需要考駕照、上機動車牌照等問題。
這份說明介紹說,今年批準發布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標準是經國家發改委、公安交管等部門同意,根據國家標準制修訂程序,在全國汽車標委會摩托車分會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相關科研單位和專家多年反復論證制定的。
據介紹,標準中規定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50公里。除以上時速和重量的規定外,標準還對電動摩托車動力性能、轉向、燈光信號等多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國家標準委表示,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符合標準的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管理”。
由于被認為將大部分電動車劃為摩托車,并要求按照機動車管理,將于明年開始實施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引起了消費者和企業等多方關注。(記者 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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